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融资手段,是指在贸易往来中,进口方向出口方索要货款,出口方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承诺在收到索付要求后向进口方支付货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出口方并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进口方要求银行支付货款,并向出口方追究连带责任。究竟见索即付保函是否具有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见索即付保函是有连带责任的,即银行即使没有检查出口方是否履行完全合同义务,也应该对进口方的货款进行支付,然后向出口方追偿。这种认为主要源于保函的特性,即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益人(进口方)获得货款支付,而金额、期限、受益人等保函的条款都是由双方商定并签订的,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就已经承诺信用,因此应该对进口方负有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出现出口方未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的情况,对方即使要求银行支付货款,银行也有可能不负责任,因为银行是按照保函条款做出支付决定的,只有当保函条款涉及到防欺诈等法律义务时,银行才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如果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对出口方未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的事实已经知晓,但仍然开立保函并表示支付意愿,那么银行就应该对出口方的未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见索即付保函的具体连带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不过,作为一种融资工具,银行在签订保函时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和进出口双方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为不当操作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