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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超额保全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2-1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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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超额保全财产的判定标准

 

(一)资金总额方面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资金的保全是比较直观的一种情况。当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了法院裁定保全的金额时,那么基本就可以认定原告存在超额保全财产的情况。比如,法院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保全 10 万元,而原告通过申请保全措施,最终实际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内 15 万元,这超出裁定保全金额的 5 万元部分,就体现出了原告超额保全财产这一事实,这也是我们从资金总额角度去判定此类情况的常见方式。

(二)可分割财物方面

在涉及到查封、扣押可分割财物时,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当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其价值总额在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时,同样属于原告超额保全财产的判定范畴。例如,一批被查封的货物,经过专业评估其当前总价值为 20 万元,预估后续保管及可能的拍卖等费用共需 3 万元,而法院裁定的保全金额是 15 万元,那么扣除费用后余额 2 万元(20 万 - 3 万 - 15 万)明显超出了裁定保全金额,这就符合原告超额保全财产的判定情形了。

二、原告超额保全财产带来的影响

 

(一)对被保全方权益的影响

当原告出现超额保全财产的情况时,往往会给被保全方的权益带来诸多不良影响。首先在财产使用方面,被保全方会陷入被动局面。比如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被超额冻结,原本计划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无法正常支取,像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等环节都会受到阻碍,可能导致企业的生产链条中断,影响正常的运营节奏,甚至可能错失一些商业合作机会,给企业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

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超额保全会让被保全方遭受损失。例如一些可用于出租获取收益的不动产被超额查封,在查封期间无法出租,使得原本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化为泡影。而且,被保全方还可能因为财产受限,在面临一些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时,无法利用自身资产去进行融资或者变现等操作,进而影响其整体的经济收益,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致使个人或企业陷入经济困境,面临债务违约等风险。

再者,对于被保全方的信誉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像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合作伙伴得知其资产被超额保全,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合作关系的维系以及后续业务的拓展,使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和形象大打折扣。

(二)对诉讼流程的影响

超额保全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正常的诉讼流程,引发诸多争议点,并且对案件审理进度产生影响。一方面,当出现超额保全情况时,被保全方通常会对保全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这就需要法院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和判断,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投入。比如要核实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评估原告申请保全的依据是否充分等,这些工作都会使得原本的诉讼程序出现停滞或者延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额保全引发的争议也可能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分散了对案件核心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注意力,使得庭审方向容易出现偏移,影响审理的效率。而且,倘若双方围绕超额保全问题争执不下,不断提交新的证据、进行申诉等,会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被拉长,不能及时结案。

另外,从执行角度来看,如果超额保全一直持续到执行阶段,还可能出现后续财产处置的难题。例如对于一些超额查封的货物,在后续变现处理时如何区分合理保全部分和超额部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梳理和解决,不然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阻碍整个案件的顺利完结。

三、被保全方的应对措施

 

(一)书面申请解除超额部分保全

当发现原告存在超额保全财产的情况时,被保全方有权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首先,要明确申请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存在如保全一方已具备保全法律要求的履行能力、受保全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已经到达保全措施有效终结的期限等符合申请解除的情形时,便可提出申请。

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是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材料通常涵盖申请书、超额保全决定书、担保材料、相关证据材料等。申请书作为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正式书面申请,需要清晰明确地写明申请解除的理由,并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情况属实。超额保全决定书是法院之前对保全申请审理后作出的决定,要将其复印件作为此次申请解除的依据。担保材料则是申请人用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相应义务的文件,例如银行担保函等。

二是递交申请材料给法院,递交时要着重留意一些细节问题。务必确保材料完整且准确,防止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要按照法院要求对材料进行复印和装订,同时在每份材料上清晰注明页码和顺序;递交时还可向法院工作人员咨询确认材料递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最后就是等待法院的审理与决定了。正常情况下,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开展审查工作,并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决定。在审理阶段,被保全方有可能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也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最终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判断申请解除超额保全的合理性,进而作出决定。

(二)提供证据证明超额

被保全方若想让自己关于原告超额保全财产的诉求得到支持,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收集并提供有力的证据。比如,可以准备详细的财务报表,清晰呈现出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情况,像企业被查封的资产对应的账面价值、折旧情况等在财务报表中一目了然,通过与裁定保全金额对比,能直观体现是否超额。

还有资产评估报告也是很重要的证据类型,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等进行评估,确定其当下准确的市场价值,扣除掉相应的折旧费用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若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就能有力证明原告存在超额保全的情况。此外,像涉及资金保全时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能准确反映实际冻结资金的情况,用以和裁定金额作对比,作为证明超额的依据。总之,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能够助力被保全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应对超额保全问题。

(三)申请复议或异议

倘若被保全方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较为严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异议。如果是对保全裁定不服的,企业等被保全方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要是理由成立,就会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反之,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而若被保全方觉得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可提出书面异议,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时,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时,裁定驳回。要是对裁定仍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合理运用复议或者异议的途径,争取让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进而解除部分不合理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寻求法律援助与协商调解

被保全方面对原告超额保全财产的情况时,可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的律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能够为被保全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分析案件中关于超额保全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在证据收集、申请书撰写等方面给予指导。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通过专业法律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可尝试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交流,就超额保全这一问题说明各自的立场和情况,争取达成降低保全金额等对被保全方有利的和解协议来化解矛盾。比如可以通过谈判,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的基础上,合理减少对被保全方不必要的财产限制;或者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调解,借助第三方的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以更妥善的方式解决因超额保全财产引发的问题,推动案件朝着更和谐、高效的方向发展。

四、原告方的后续调整办法

 

(一)主动变更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发现存在超额保全财产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主动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是较为妥当的做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要求,财产保全的金额应合理适度,不能超出必要范围。当原告察觉到实际保全的财产,比如资金总额超出了法院裁定保全的金额,或者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价值明显高于裁定保全金额等情况时,就需要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变更保全措施,适度减少保全金额,使其符合案件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原本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50 万元,但后续发现实际只需冻结 30 万元就能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这种情况下,原告便可以向法院递交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将多冻结的 20 万元部分进行合理调整,避免超额保全带来后续一系列可能的问题,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申请返还多余费用

倘若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出现保全费用等方面超额的情况,原告也是可以按规定向法院申请退还超出部分的费用的,这样能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申请返还多余费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遵循相应的流程。首先,要确定确实存在费用超额的情况,比如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实际缴纳的保全费用超过了应缴纳的合理数额,或者在后续案件进展过程中,发现前期预估的费用过高而实际产生费用较少等情况。然后,原告需要准备好详实的材料来证明费用超额这一事实,像缴费凭证、费用明细清单以及能够体现实际保全情况与费用对应关系的相关文件等。

准备好材料后,向法院递交申请,在申请中清晰说明要求返还多余费用的缘由,并附上相应证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以及整个案件涉及的保全费用情况进行严谨审查,若经核实确实符合退还条件,通常会依法予以支持,将超出部分的费用退还给原告。例如,按照规定应缴纳保全费用 3000 元,但实际缴纳了 5000 元,在确认不存在其他影响因素后,法院就会按程序退还多缴纳的 2000 元费用给原告。

五、相关法律依据与案例参考

 

(一)梳理法律条文

在处理原告超额保全财产的相关问题时,有诸多法律条文可供参考遵循,下面为大家梳理一些重点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第 1 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两条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而涉及 “超额” 财产保全的规定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指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 号)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 年调整)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 号)第 4 条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从不同角度对财产保全以及超额保全财产的处理等作出了相应规范,无论是被保全方维护权益,还是法院进行审查判断等工作,都需依据这些规定来执行。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在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请人陈世伟以陈云青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陈云青银行存款 650 万元。宁波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申请,并冻结了陈云青银行存款 650 万元。

而后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陈云青向申请人陈世伟支付违约金 906000 元,驳回申请人陈世伟主张的 570 万元船期损失的请求。申请人陈世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着,申请人陈世伟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陈云青应支付申请人陈世伟违约金 906000 元等各项费用共计 935346 元,并裁定在扣除 935346 元后,解除对陈云青银行存款的冻结。

此后,陈云青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申请人陈世伟可领取的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 923756 元,宁波海事法院予以准许。再后来,陈云青以诉前财产保全遭受损害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陈世伟赔偿陈云青因恶意保全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20 万元。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申请人陈世伟赔偿陈云青 578091 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申请人陈世伟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浙江高院变更一审判决,作出申请人陈世伟赔偿陈云青 173427.3 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 1500 元的判决。陈云青不服浙江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陈云青的再审申请。

在此案例中,保全金额超过了实际债权,法院参照被执行人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以及被执行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违约事实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被保全财产的孳息等损失完全由被执行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最终酌情裁判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出当出现超额保全情况时,申请人是有可能要对被保全方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案例二

原告徐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其偿还借款 2000 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清远的一面积为 415.33 平方米的非住宅房产作抵押,申请保全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清远市的 24 套非住宅商铺。经第三方评估,原告的非住宅房产估价为 600 万,被告的 24 套非住宅商铺估价为 3000 万元。此外,被告的 24 套非住宅商铺已向清远农商行设置了 700 万元本息的抵押权。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的 24 套非住宅商铺采取了保全措施。经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需向徐某偿还借款 1000 万元,案件进入到了执行阶段。虽然原告申请保全的商铺估值高于其诉讼标的,但由于查封标的物上存在优先债权(即向清远农商行设置的 700 万元本息的抵押权)的情形,所以是否为超标的额查封尚不能确定。并且在法院作出查封的裁定时,当事人并未提出复议,视为对保全措施的认可,最终法院认定不属于超标的额查封。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认定是否超标的额查封时,需要考虑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查封的不动产尚需考虑不动产上是否有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而且当事人如果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复议申请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某地的一家物流公司和一家制造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因制造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物流公司决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诉讼保全以确保能够在执行过程中获得足够的赔偿。法院根据物流公司的申请,查封了制造公司的某个仓库和一辆货车。

然而,进一步调查发现,制造公司在同一地区还拥有另外两座仓库以及几辆货车,这些财产均未被法院查封,这就构成了一种超额查封的情况,也就是法院的查封措施超过了执行目标所需的范围。面对这一情况,法院根据物流公司的请求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要求解除超额查封,并将该决定通知物流公司和制造公司,以确保合理的财产限制,制造公司的其他财产不再受到限制。

此案例凸显了诉讼保全中要确保限制措施合理,避免出现超额查封等不合理情况,一旦发现超额查封,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进行纠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的有效进行。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发生的原告超额保全财产情况中,各自有着不同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