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案例分享
(一)镇原县法院携手完成的离婚案财产保全案例
在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财产保全过程。当事人董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泾川籍当事人薛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时情况十分紧急,办案法官当机立断,双管齐下开展工作。
一方面,法官迅速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报送执行裁定书,请求查封薛某的存款和房产;另一方面,带着法官助理等人员急忙赶赴平凉市泾川县某山村实地调查。他们进乡村仔细询问情况,赴县城寻找人证、核查资产,整个行程安排得满满当当,十分紧凑。
经过奔波忙碌,终于在次日中午前结束了相关调查,一行人踏上了回程。可当车子驶出泾川县城约五六公里时,意外情况发生了。执行庭副庭长朱世源打来紧急电话,他语气急促地说道:“刘庭长,经我们查询,薛某的监护人王某名下有 12 万元存款,但因为网络查控系统出故障,一时无法冻结,建议你们赶紧去当地银行办理冻结手续。” 原来,朱世源作为曾经的全国法院执行标兵,在收到裁定书后,本着强烈的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立即着手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好不容易有所收获,正准备采取措施时,却因网络系统问题受阻,所以赶忙将情况反馈给民事法官。
挂断电话后,事不宜迟,法官果断吩咐车辆掉头折返泾川县城。在某农业银行柜台,办案人员争分夺秒地经过一番紧张操作,成功地将王某名下 12 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至此,在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民事法官的完美配合下,整个司法保全过程快速高效,充分展现了镇原县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法官凝心聚力、密切协作的团队精神,也彰显了镇原法院干警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和职业操守,让我们看到了在实际的离婚财产保全案件中,法官们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所付出的努力。
(二)其他典型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案例概览
比如李某岐与熊某坪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保全案,原告李某岐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 2600000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随后,法院作出(2021)渝 0103 执保 700 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来,原告李某岐因与被告熊某坪达成和解,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对原告李某岐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再如王某与张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已属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的财务状况均不了解,也无法提供证据,且因被告拒绝出庭,难以进一步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此情况下,法庭工作人员向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建议,原告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后,法庭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银行查控冻结了被告经营企业银行账户。采取这一措施后,被告主动与法官取得联系,积极沟通离婚案件相关情况,最终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共同到庭,一致同意离婚,被告还愿意当庭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折价款从冻结的账户中扣划,原告当庭得到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 200000 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这些不同的案例体现出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中,申请保全的金额、采取的措施以及最终裁定结果等都会因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让大家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财产保全在实际离婚案件中的多样呈现形式。
二、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一)防止财产恶意转移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比如为了在财产分割时能多占份额、恶意逃避债务等,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常见的恶意行为包括私下变卖财产,像有的当事人会将家里值钱的物件偷偷卖掉;在房产方面,存在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或者在离婚诉讼前,登记产权人一方私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甚至瞒着配偶过户到自己近亲属名下;还有伪造债务的情况,试图通过虚构债务来减少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也有人会私赠财产,而现金私赠往往很难举证;更有甚者直接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便 “人间蒸发”,让对方无从知晓资金去向。
面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财产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当一方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会根据申请,对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操作,这样一来,对方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从而有效地固定了财产现状,避免财产被恶意转移、隐匿、挥霍,保障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够获得应有的份额,切实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
(二)确保判决顺利执行
倘若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很可能会面临一种尴尬且棘手的局面。那就是即便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合理公正的判决,判定了夫妻双方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但由于在诉讼过程中,财产已经被一方私自变动,比如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挥霍殆尽等,使得判决无法按照预期顺利执行下去,最终变成一纸空文。
而财产保全措施恰恰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提前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确定了财产的范围和状态,为后续法院准确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奠定了基础,也为财产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样一来,不管是在调解阶段还是最终判决后,都能够确保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真正让判决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整个离婚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有效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步骤
在正式起诉前,如果您担心对方会恶意转移财产,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可以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下是具体的申请步骤:
首先,要符合相应条件。一是必须因情况紧急,比如您发现对方已经在着手变卖房产、转移大额存款等行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会驳回申请。另外,案件需要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也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
其次,确定申请的法院。一般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以及申请理由等内容;还要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同时,得准备有效的担保手续,例如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也可以用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或者第三人(担保人)的财产作保。
接着,法院会进行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如果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开始执行,比如对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房产张贴封条就地封存等操作。
最后,要注意后续的时间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并且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会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点
当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后,如果您觉得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以下这些要点需要您掌握:
第一,判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比如试图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您就可以考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不过,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第二,明确向何处申请。一般是向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您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来审查是否准许保全申请。
第三,准备需提交的材料。要准备好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原因、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等;提供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像房产证明、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也要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担保材料,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或者其他符合法院要求的形式等。
总之,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您在离婚诉讼中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但申请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来操作,确保申请合理合法且有效。
四、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担保相关问题
在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是一个重要环节,通常有多种担保形式可供选择。
一是现金担保,当事人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比如一般需按 30% 交纳。例如,若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 100 万元,那可能就需要提供 30 万元的现金作为担保。
二是实物担保,要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一定比例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正常情况下需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 50% 以上的实物;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则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 80% 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并且以实物担保时,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同时还需提交如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以及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像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等相关材料。
三是信誉保证,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且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若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保险担保,可向保险公司取得保函作为保证。
而在不同阶段,担保数额的要求也有差别。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总之,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二)保全范围限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其范围是有明确限定的,仅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对某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或者明确是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对其申请保全。
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是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哪怕案外人的财产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只要是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告的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被告处合法购买了一辆汽车且已完成交易手续,那么这辆汽车作为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就不在可保全的范围内。只有准确把握好保全范围,才能避免申请出现错误,保障财产保全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法院选择原则
在离婚财产保全中,法院的选择十分关键。如果是申请离婚诉前财产保全,通常是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位于 A 市 B 区,存款在 A 市 C 区的某银行,那对于房产保全就向 A 市 B 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存款保全则向 A 市 C 区对应的人民法院申请。
而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起诉时,申请人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之前在 D 市 E 区人民法院做了财产保全,后续起诉时,除了能在 D 市 E 区人民法院起诉外,若根据案件的其他管辖规定,如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等也有管辖权,那么也可以选择向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对应的管辖法院去申请,确保整个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要求。
(四)不动产及特定动产保全方式
针对不动产(如房屋)和特定动产(像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时,法院有相应的具体保全措施。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