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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人民法院如何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4-12-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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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阐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它在司法程序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财产保全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迅速冻结对方的财产,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会因财产转移而导致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里,若一方担心对方赖账,提前申请财产保全,就能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

其次,财产保全有助于加强社会公平正义。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可能会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法律责任,这对于其他当事人来说极不公平,而财产保全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避责任,保障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得以更好地彰显。

此外,财产保全还对于促进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商业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如果没有财产保全制度的支持,执行难题将会加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也会严重影响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而通过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进行有效保全,可以避免执行难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同时,财产保全还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一方面,财产保全的实施可提醒公众尊重法律、遵守契约,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曝光一些恶意逃离法律约束的个案,起到震慑效应,使更多人明白法律的威严和必要性,增加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二)适用场景

财产保全适用于多种常见的法律纠纷情况。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比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纠纷里,原告有权要求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将来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约交付了货物,但买方却拖欠货款,此时卖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买方转移财产,保障自己后续能顺利收回货款。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也是适用场景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受害人可以申请对加害方的财产进行保全。比如某企业的商标被侵权,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侵权方的银行账户等财产,防止其通过变现资产逃避赔偿责任,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同样会涉及财产保全的应用,例如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方可能担心另一方在诉讼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时便可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财产能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劳动争议案件中,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其他经济补偿,劳动者可申请对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此保障自己的劳动所得能顺利讨要回来。

另外,公司股权纠纷、破产清算案件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也常常需要通过财产保全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在纠纷处理期间相关财产被不当处置,影响后续的判决执行和权益兑现。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一)查封

查封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旨在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相关财物。比如在涉及房产查封时,法院通常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按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若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若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若是土地的,则要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之后由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财产。像一些企业在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中,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若存在可能影响后续判决执行的情况时,法院就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使其在被查封期间无法随意进行转让、变卖等处分行为,从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扣押

扣押指的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场所予以扣留的方式,以此来防止财物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处分。例如在涉及一些贵重的艺术品、珠宝首饰等动产作为争议财物时,法院可以依法将其扣押并移至特定的保管场所。

它适用的财物特点多为动产,而且往往是便于移动、易于转移处分且价值相对较高的财物。当采取扣押措施后,财物被置于特定管控之下,被申请人便无法私自对其进行处置,能够有力地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财物被转移、变卖、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况发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因财物的不当处理而受损,也为后续判决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

(三)冻结

冻结的操作流程通常是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例如在银行存款方面,当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进行财产保全,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法院会作出裁定,然后执行人员携带裁定书等相关文件通知银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特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银行接到通知后就会限制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被冻结的款项。

在涉及有价证券方面,像股票、债券等,法院同样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通知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冻结,限制被申请人对这些有价证券进行交易、转让等操作。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有效地防止了被申请人通过转移资金或变卖有价证券等方式逃避将来可能的判决执行责任,保障了申请人在胜诉后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兑现。

(四)其他法定方法

保存价款:对于一些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例如在水果丰收季,果农与收购商产生纠纷,果农担心收购商赖账,但水果又不宜长时间存放,这时法院可以要求果农将水果及时售卖,把所得价款进行保存,以此保障果农后续若胜诉能拿到相应的经济收益。

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在涉及房屋、车辆等重要财产时,法院可以扣押其相关的财产权证照,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比如在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为防止一方私自对房屋进行交易等处分行为,法院扣押房产证后,没有该证照,房屋在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时就会受到限制,从而保障争议期间房屋产权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便于后续纠纷的公正解决。

保全抵押物留置物:当抵押物、留置物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不过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比如企业将一批设备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后与其他企业产生合同纠纷涉诉,法院在符合条件下可对这批抵押的设备进行保全,待案件审结后,再按法定程序处理其权益分配问题。

保全第三人财产:对于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例如甲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乙保管,而甲成为某案件被执行人,且符合保全相关要求时,法院可以对乙保管的甲的这些物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但会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这些其他法定的保全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特定情形,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地保障财产保全目的的实现,维护司法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例如在合同纠纷里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在侵权纠纷中索要赔偿款等情况,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通常不适用财产保全。比如甲只是想确认与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种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况就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的给付内容这一条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像有的债务人得知可能被起诉,正准备转移名下的房产、大量转移银行存款等财产时,债权人若不马上申请财产保全,后续很可能面临即便胜诉也无法实现债权的困境,这种就属于情况紧急。

再者,通常需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一般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过特殊情况下,比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等案件中,法院也可能依职权进行。

另外,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同样会被驳回申请。例如在一些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就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物或者担保函等进行担保才行。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要准备好各项证据和材料。一是要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清晰写明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内容。例如在借款纠纷中,申请书就要说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写明因借款人到期未还款且有转移财产迹象所以申请保全其银行账户等财产,注明借款的具体金额等情况。

二是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像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法人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此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

三是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权利凭证原件(如需提供担保时),担保书要明确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上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对应的财产权利凭证,便于法院核实担保情况。例如用房产作为担保物时,要提供房产证原件,让法院确认房产的权属及价值情况等,这些材料对于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后续顺利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起着关键作用。

(三)申请时间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且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后续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人民法院将会解除保全。比如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在准备起诉乙之前,向乙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那甲就必须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就会被解除。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财产保全,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法院认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担心另一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就可以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申请对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后续财产分割判决能顺利执行。

(四)受理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比如在涉及一些鲜活产品买卖纠纷中,卖方担心买方不付款且可能马上转移财产,向法院紧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如果认定情况确实紧急,就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尽快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像冻结买方的相关资金账户等。

裁定后,如果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后续若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了,比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了;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又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等情况时,法院会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确保整个财产保全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的变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提供准确财产线索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至关重要。因为法院需要依据这些线索来对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线索不准确,可能导致保全无法顺利实施或者达不到预期效果。

常见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需明确开户行名称、具体的账号等信息,像要具体到是某银行某分行的具体卡号或账号,若只是模糊提供银行名称,没有准确账号,法院很难实施冻结措施。对于房地产,要提供房产的具体地址、房产证号等,例如位于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 XX,这样便于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准确下达查封通知。有价证券方面,若是股票,要说明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名称、股票代码以及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比例、数量等,比如被申请人 A 持 B 股份公司百分之几的股权,多少数量的股票及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每股净值为多少,股票代码:XX,所属交易所:XX ,方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执行冻结操作;债券同理,要明确债券发行主体、债券编号等关键信息。车辆的话,则要提供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等,像车牌号为 XX 的 XX 品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是 XX,利于车管部门配合查封扣押。股权线索需包括公司名称、被申请人的持股比例等,像在 XX 有限公司中,被申请人持有 XX% 的股权,从而让工商登记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保全事宜。

若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准确,可能出现法官到达保全现场后发现差错,通知申请人却无法迅速改正,进而造成保全时机延误的情况,影响申请人权益的有效实现,所以务必保证财产线索清晰、准确、具体。

(二)担保相关要点

财产保全的担保有着不同的方式及相应规定。一般常见的担保方式有现金、不动产、保险公司担保等。

现金担保就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例如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中,申请人可以直接按照要求缴纳相应金额的现金到法院指定账户。不动产担保则需提供诸如房产证等产权证明文件,证明不动产的权属及价值情况,比如用自有房屋进行担保,要提供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并且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满足担保要求。而保险公司担保,也就是申请由专业的担保公司出具信用担保函,这种方式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不过申请人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并且担保公司会对案件情况等进行审核评估,符合条件才会出具担保函。

担保数额的确定标准方面,通常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这是因为实践中因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申请人只须提供少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而言明显极不公平。

在财产保全期间,若出现担保不足等担保方面的问题,法院会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担保。若申请人未能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担保,法院有可能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全程序的规范性。

(三)避免滥用保全

当事人一定要合理申请财产保全,切不可滥用这一权利。避免出现过度申请、超标的申请等情况,比如在一个借款纠纷中,实际借款金额为 50 万元,但申请人却申请保全对方价值 200 万元的财产,这就属于明显的超标的申请。

一旦出现错误保全,也就是申请有错误的情况,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因为错误的保全导致被申请人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滞,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被申请人的一些贵重物品因保全不当出现了损坏等情况,被申请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申请保全错误,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存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认定为 “有错误”,并非只要申请人败诉,未获法院支持,就当然属于申请存在过错。所以当事人要谨慎衡量自身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性,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赔偿责任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四)及时缴费与材料齐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及时缴纳保证金及保全费是必不可少的要求。保证金的数额通常是与申请保全的数额一致,如不能提供足够的现金,也可通过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保函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来替代现金保证金。而保全费也需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其上限是五千元。只有保证金缴纳或者担保办理完毕,保全费缴纳后,财产保全申请方可进入办理程序,否则法院不会启动后续的保全审查裁定等流程。

同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也极为关键。比如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清晰写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内容;提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像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若是需要提供担保时,还得附上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权利凭证原件,担保书要明确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配上对应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若材料不全,可能导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