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一方的流程
(一)申请阶段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一方的财产,存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情况。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需要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比如在一些经济纠纷中,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即便胜诉也难以追回款项,就适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而诉讼财产保全则相对灵活些,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例如在已经提起合同违约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有隐匿资产的迹象,便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此保障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申请,申请人都要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相关信息,像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财产为房地产的,要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或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等,方便法院准确实施保全措施。
(二)担保要求
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通常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免除担保要求。例如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或者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等,法院可能不会要求提供担保。
在需要提供担保时,担保方式有多种选择。常见的如现金担保,申请人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应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也可以是不动产担保,像用房屋等不动产来担保,需提供相关产权证明以及对其价值的评估材料等;还有保险公司担保,申请人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当出现保险事故时,确保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如果申请人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那么其财产保全申请将会被驳回,无法进入后续的保全程序。
(三)裁定环节
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比如涉及易变质货物的纠纷,再不采取保全措施货物价值将严重贬损等情况,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非紧急情况的,则应当在接受申请后 5 日内作出裁定;若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 5 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 5 日内执行。一旦裁定作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过复议期间通常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解除条件
存在多种情况会导致财产保全裁定被解除。首先,若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比如提供了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保证人保证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其次,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未起诉的,法院也会解除保全,这是为了避免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的权利而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权益。另外,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且法院同意其撤回,那么保全裁定自然会解除。还有,当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等情况,也会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权益状态。
二、申请时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一)提供财产线索与证据方面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积极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且要能够证明相应财产的权属关系。比如,若想保全对方的房产,得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产登记信息等能表明其所有权归属的材料;若是银行存款,要明确具体的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因为法院后续实施保全措施,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这些内容来操作的。倘若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的证明材料,法院很可能难以准确执行财产保全,甚至可能出现根本无法执行的情况,最终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所以,申请人务必重视财产线索及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确保保全申请能顺利落地实施。
(二)保全范围把控
财产保全的范围有着明确限定,应当仅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涉及争议的货款对应的那部分财产可申请保全,不能随意扩大到与案件无关的被告其他财产上。同时,还需要给予被告必要的生活费用,要充分考虑到保全措施不能过度影响被告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超范围进行保全,一旦出现保全错误,申请人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能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超范围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申请人一定要谨慎把控好保全范围,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特殊保全对象处理
对于一些特殊的保全对象,像季节性产品、易腐烂物品这类,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法院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水果这类季节性且易腐烂的商品,若申请保全后长时间放置不管,水果腐烂后价值就会完全丧失,后续即便判决胜诉也难以实现相应的权益保障了。所以,人民法院对这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以此来确保保全措施既能起到保障申请人权益的作用,又不会因物品自身特性而使后续执行陷入困境。
(四)有效期问题
1. 一般期限情况
不同标的物进行财产保全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对于不动产查封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通常为 3 年;汽车等动产的扣押期限一般是 2 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则为 1 年。当保全日期到期之后,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续保,同时申请人也需要主动关注期限情况,可在保全到期之前主动办理续保,要是到期未主动续保,就可能导致保全失效,影响后续权益的实现。
2. 诉前保全后续诉讼期限
诉前保全后存在严格的时间要求,若申请人未在 30 日之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法院会按照规定解除保全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的权利,避免长时间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处置,影响被申请人的权益,所以申请人一定要牢记这个时间节点,及时推进后续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五)应对案外人异议
当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举行听证,充分听取案外人以及申请人等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如果经过审查核实,确实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那么就需要及时解除查封,恢复案外人对其财产的正常权益。而且,要是因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给案外人造成了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由申请人来进行赔偿的。这也提醒着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尽可能确保保全对象的准确性,避免涉及案外人财产,以免给自己带来额外的赔偿责任和法律纠纷。
三、不同法院实践中的差异情况
不同法院实践中的差异情况
在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中,部分地方法院对于要求当事人提交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例如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保全问题上,不同法院就有不一样的做法。在建设工程案件中,被保全单位往往有很多银行账户,像央企、国企类的施工单位,其项目部众多,账户繁杂。当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到相关账户时,有时很难确认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一旦冻结后,就可能面临被要求解封的情况。按照最高法院与人社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账户类型,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要确保专款专用。可在实践里,当遇到这类账户被冻结需要解封的情况时,有的法院是将其作为一个执行保全行为来对待,若申请人要求解除,可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审查后,确认是农民工账户的,予以解封;而有的法院则是向审理庭提出解封申请,由审理庭法官审查确认哪些是农民工账户,做出解封裁定再交由执行局解封。
再比如保全置换方面,建设工程案件中被保全的多是施工企业,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参与招投标,而有的招标要求不存在账户被查封的情形,此时被保全公司往往会提出置换保全、解封公司账户的诉求。要是账户被足额查封,解封账户时一般会要求出具保函,至于是银行保函还是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保函,通常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大多需要申请人同意才行。要是账户上资金不足额,被保全公司大多会提供不动产进行置换,可这就存在提供的不动产将来难以处置的风险,所以也应当经过申请人同意才予以置换,一般不建议法院依职权进行置换。
这些不同法院在实践中的差异情况,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一方来说,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当地法院的具体操作方式和习惯,这样才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