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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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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一)情况紧急的判定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情况紧急” 是一个关键判定因素。一般来说,当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比如,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就像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即将起诉自己追讨欠款,便想要偷偷将公司名下的一批贵重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这种情况下,对于乙公司而言就是情况紧急,若不马上申请财产保全,后续即便胜诉了,也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

又或是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例如某企业股东在面临公司可能产生大额债务赔偿诉讼前,违规将公司账户资金抽逃,这时债权人就符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条件。

再比如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像一些小工厂因为市场变动、经营不善等原因,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债主们担心其剩余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抢先瓜分或者被企业主私自处置,就可以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丧失商业信誉也是一种,像某商家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行业内知晓,信誉受损,供应商担心其后续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说明其履行债务能力堪忧,相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还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突然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且有转移资产的迹象等,另一方就需要尽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情况紧急就是要确保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符合这一条件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案件性质要求

诉前财产保全所针对的案件是需要具备财产性质且有给付内容的。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涉及财产的给付问题。如果是人身名誉之类的争议,由于不存在财产方面的给付内容,比如两人因为名誉权纠纷打起官司,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即便胜诉了,法院的判决主要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等,并非涉及财物或者金钱的给付。

而常见的给付内容包含交付财物,像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未按合同交付货物,买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卖方转移货物;还有支付金钱,例如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到期未还钱,出借人担心借款人把财产转移了,就可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存款等财产,以保障后续能拿回借款。总之,只有案件具备财产给付性质,才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基础条件。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选择

 

(一)可选择的管辖法院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有三个方向的法院具备管辖权,分别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那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有利的管辖法院呢?

首先,从快捷性角度来看,如果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往往能更便利地行使对财产的保全权力。比如在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中,像房产纠纷案件,若要申请对相关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向房产所在的当地法院申请,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较为便捷地去实地核实情况,迅速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避免房产被偷偷变卖或者转移等情况发生,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而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许能更好地获取有关被申请人的第一手资料等。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里,当出借人不清楚借款人具体的财产分布状况,但知晓其住所地,向住所地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可以借助当地的社区、相关管理部门等渠道,去进一步排查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

对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一些已经明确后续诉讼受理法院的情况下,选择向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能使整个案件流程衔接更为顺畅,避免后续因管辖问题出现不必要的程序麻烦。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事先约定了管辖法院,且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时,向该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申请保全,后续进入诉讼阶段就无需再进行管辖权方面的调整等工作。

不过,具体选择哪个法院,还需要申请人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以及保全措施能高效实施。

(二)特殊情况说明

在某些特殊案件或者存在特殊约定等情况下,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选择需要格外留意一些要点。

比如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原本没有管辖权,是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的。这就是一种特殊的限制规定,避免通过不恰当的保全行为来改变案件原本应有的管辖归属。

还有,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但这并不意味着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必然就取得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申请人依然需要按照正常的管辖规定去合理选择后续诉讼的受理法院。

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管辖法院的特殊书面约定,那么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也要遵循该约定优先的原则,确保保全申请向符合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这样才能保障整个法律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后续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准备的材料

 

(一)常规材料清单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金额、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加盖公章。它是向法院表明你申请保全意愿及相关诉求的重要材料,法院会依据申请书内容来审查是否符合保全条件以及具体的保全范围等。

具体财产线索及估值材料:申请人要自行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且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比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不动产时,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像所有权人的名称、房产证复印件、产权证号、楼盘具体名称及房号等;若是机动车辆,则需提供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如请求扣押,还需提供机动车具体的停放位置;若为公司股权,要提供具体公司名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出资额度及股权份额等;对于银行存款,需提供开户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口类型和币种等;若涉及未到期债权,需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及其身份信息等。同时附上相应的估值材料,有助于法院确定保全的规模和范围,避免过度保全或保全不足的情况出现。

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情况紧急” 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关键要素之一,所以需要提供能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例如银行账户已经有转移的痕迹、房产准备私下过户给第三方、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让法院判断是否确实达到了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程度。

起诉状及基础法律关系证据材料:起诉状要明确阐述案件的事实经过、诉讼请求等内容,基础法律关系证据材料则是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权益纠纷所在,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它们是整个诉讼及保全申请合理合法性的支撑依据。

双方当事人主体信息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单,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等及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要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权限相应权限,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法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要附上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如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等,根据不同代理人身份按要求提供),方便法院知晓参与主体情况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等。

送达地址确认书:主要是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接收法律文书等材料的送达地址,确保后续法院的各类通知、裁定等能准确送达相关当事人,保障程序的顺利推进。

担保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出具担保书,并由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书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车辆或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等。例如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车辆需停放法院指定地点,若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则要依照有关程序办理。担保的作用在于一旦保全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保障被申请人可获得相应赔偿。

(二)特殊财产线索要求

银行存款:对于银行存款这类财产线索,需要提供开户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口类型和币种等详细信息。因为银行账户信息要求准确性极高,位数较多容易出现差错,所以提供时务必仔细核对,一旦出现错误,法官到达保全现场后发现差错将会通知申请人,如无法迅速改正,则会造成保全时机的延误,影响保全的顺利实施。

房产:应提供诸如房产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等能证明房产相关情况的材料,同时要明确房产的具体地址等信息。另外,如果是用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还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以确保该房产具备作为有效担保物的条件,并且要注明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方便法院核实房产的真实权属及状态情况。

车辆:需提供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这些基础信息,要是请求扣押车辆,还得提供机动车具体的停放位置。在以车辆作为担保时,要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且车辆需按要求停放指定地点,这样法院才能顺利对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以及确认担保的有效性。

股权:要提供具体公司名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出资额度及股权份额等内容。由于股权涉及公司的权益结构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只有提供全面准确的线索信息,法院才能准确对相应股权实施保全措施,避免出现保全对象不清晰、范围不准确等问题,保障申请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过程中得以合理维护。

总之,不同类型的财产线索有着各自明确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在提供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确保线索准确、完整,这样才能使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更好地通过审核并顺利执行,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

 

(一)担保的必要性及方式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现金: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例如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为了尽快让法院通过保全申请,可能会选择直接提供足额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比如在一些大额商业纠纷案件里,申请人所在企业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用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这样既能达到担保要求,又无需像现金担保那样占用大量资金。

不动产(如房屋):不动产认可度也比较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若以房屋作为担保,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例如在房产买卖纠纷中,作为买方的申请人可以用自己名下无抵押的其他房产来为申请保全卖方房产做担保。

车辆: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且车辆需按要求停放指定地点。比如在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受害者若要申请对肇事者的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就可以按要求准备好车辆相关的担保材料。

此外,还有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这种方式。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法院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不过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时,要向法院提交保全担保文件(一般包括保单保函及保单)、业务资质文件及偿付能力文件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资质,确保能在出现保全错误需赔偿时履行责任。

(二)担保金额与特殊情况处理

通常情况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对方价值 50 万元的财产,那相应地要提供价值 50 万元左右的担保物或担保金额。

然而,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比如在一些涉及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案件中,若严格按照等同保全数额要求担保会给申请人带来极大困难,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担保要求。像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以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等情形下,法院会综合考量后对担保金额进行灵活处理。

实际案例中也有相关体现,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里,受害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急需对肇事者的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后续赔偿能顺利执行,法院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在申请人提供了一定能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和案件事实的材料后,酌情允许其以低于保全车辆价值的担保金额来申请财产保全,最终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让案件后续审理执行能顺利开展。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与时间节点

 

(一)申请及裁定流程

当你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首先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这个管辖权法院通常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这个时间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情况紧急的状况,及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该裁定就会立即开始执行,比如会对被申请人相应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对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操作。

要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虽然不可以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过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间裁定的执行是不会停止的。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裁定正确,就会驳回申请;要是认为裁定不当,就会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公司账户进行冻结保全,被申请人觉得自身的正常经营会因此受到极大影响,且不符合保全条件,就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由法院进一步审查并判定是否维持原裁定。

(二)后续行动时间限制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需要特别留意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那就是三十日内需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本身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其是为了保障后续诉讼或者仲裁能够顺利执行相应财产而设置的前置保障环节。如果申请人在这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会解除保全措施。

例如在某起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一批货物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并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随后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在三十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会依法解除对这批货物的查封,让货物恢复到可正常流转等状态。所以申请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节点,避免因为逾期未起诉或申请仲裁,导致保全失去效力,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后续纠纷的解决。

六、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及范围

 

(一)具体保全措施介绍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常见的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些措施分别适用于哪些类型的财产,以及它们的具体操作和对财产产生的限制情况。

首先是查封,它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比如房屋、土地等。人民法院在进行查封时,会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还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像对已核发房地产证的房产进行查封时,办案人员要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国土房产部门再据此进行查封处理。查封后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扣押则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例如机动车辆、一些贵重的生产设备等。采取扣押措施时,人民法院会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以扣押车辆为例,申请人需提供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若请求扣押车辆,还得提供机动车具体的停放位置,并且车辆需按要求停放指定地点,由法院或者指定的保管方负责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被扣押的车辆。

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同时对股权、债券等财产权的保全也适用冻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比如在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法院可以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像是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一定款项,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欠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

(二)保全财产范围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需要准确把握,避免出现超范围保全等问题。

所谓 “限于请求的范围”,就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比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 80 万元,那原则上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这 80 万元相当。不过,客观事物往往比较复杂,有时候应保全的财产与其它财产在一起不可分开,或者被告可供保全的财产大于请求范围,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 100 万元,被告名下有一套公有房市场价 120 万元,实际价格法院无法精准计算,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对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不属于超标的保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这一点,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为货物交付问题产生纠纷,那么与这批货物相关的库存、运输中的同批次货物等,都可以作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纳入保全范围;再比如在债权债务纠纷里,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总之,在确定保全财产范围时,要紧密围绕案件本身,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界定,这样既能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又能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七、错误申请的责任承担

 

(一)何种情况算错误申请

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申请有错误:

前提错误:

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按规定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若申请人未在此期限内起诉,那当初申请保全的行为就失去了合理前提,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本就是保障后续诉讼或仲裁能顺利执行财产,不及时起诉,双方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通过判决明确权利义务,也就达不到保全目的,这种情况下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申请对乙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后,却迟迟未向法院起诉,导致乙的财产长时间处于被限制流转状态,影响了乙正常的经营等活动,甲就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况。

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如果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但最终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无论是全部不被支持还是部分不被支持,那就意味着当初申请保全缺乏实体权利支撑,保全申请的正当性被生效判决否定,此时也应认定申请保全的行为是错误的,给被申请人带来的相应财产损失要由申请人负责赔偿。比如在合同纠纷中,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申请对乙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可最终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甲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那甲之前的保全申请就是错误的。

对象错误:财产保全应当严格限定在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范围内,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的财产。如果申请保全的对象是案外人的财产,或者是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是不应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因为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并非双方争议焦点,不会成为司法裁判内容,执行也无从谈起,没必要保全;而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产,要维护交易稳定和其合法权益。例如,甲和乙有经济纠纷,甲却误将丙的房产当作乙的房产申请保全,这就属于保全对象错误,由此给丙造成损失的,甲要承担赔偿责任。

数额错误:基于财产保全制度保障判决顺利执行的立法目的,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价值大致相当,不应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虽然实践中做到完全一致不太现实也没必要,但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明显过分高于诉讼请求范围,通常会被认定为申请错误。比如在债务纠纷里,甲起诉乙要求偿还欠款 10 万元,却申请保全乙价值 50 万元的房产,这种情况下就容易被判定申请有误,若给乙造成了损失,甲需进行赔偿。

此外,还有申请人明知诉讼条件未成就,在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仍然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或者明知将来判决不存在难以执行甚至不需要执行的情况,却执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又或者在争议事实在前案审理尚未终结前,另行提起新的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等情况,这些也都体现出保全申请缺乏合理性,可认定为申请错误。

(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出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损失的计算,一般是根据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实际产生的损失来衡量。比如因财产被冻结,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使用资金,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利润受损;或者因财物被扣押、查封,使得被申请人没办法履行和他人签订的合同,从而承担了违约责任;再比如保全特定物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开展特定业务活动造成损失,以及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等情况,这些都属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范畴。

在实际赔偿时,需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对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事实以及自己应予赔偿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被申请人要证明是因为账户资金被冻结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进而导致自己不得不对外借款,那这产生的借款利息就是遭受的直接损失,需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来证实。而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被申请人提起赔偿诉讼,自己则要根据法院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