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重要作用
(一)提供可靠物质基础,减轻执行压力
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财产保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常见的具体措施包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措施能够固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通过查封房产,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该房产的处置权;或者限制被执行人其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限债权的请求权,像禁止被执行人在债权到期时随意支取或转移债权对应的资金等,如此便为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义务人在知晓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基于这种压力,往往会考虑到如果不主动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后续自己的财产会直接被用于强制执行,很可能促使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从而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避免执行阶段面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配合等棘手情况,使得执行工作可以更顺利地开展下去。
(二)节省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财产保全的实施对于执行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有着积极影响。若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在执行之中对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权利人)将负担大量举证工作,要去四处搜集被执行人到底有哪些财产、财产所在何处等证据,法院查证工作也相应加大,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去核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严重影响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
而财产保全一旦实施,就可以减少或免除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因为在诉讼阶段已经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梳理并采取了保全举措,执行人员可以直接依据之前的保全情况开展执行工作,人力、物力、财力得以节省,能让执行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让生效判决能够更快地通过执行得以落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减少执行环节,缩短执行周期
由于在审判环节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那么在进入执行环节时,就无需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重复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了。比如在审判时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处商铺,执行时就不用再走一遍查封该商铺的程序,这样便直接减少了执行环节,避免了不必要的流程重复,提高了工作效率,进而缩短了整个执行周期。
反之,如果没有财产保全这一前置环节,执行时就得按法定执行程序,一步步进行每个环节的工作,从调查财产状况、确定执行对象,再到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等,环节众多,耗费的时间必然会更久,执行周期也会相应拉长。
(四)减少执行异议的提出
在诉讼保全阶段,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如果当事人认为保全裁定不合理,提出复议申请,那么经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会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而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会驳回其申请。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定程序在前,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对诉讼保全裁定就很难再提出异议了,即使提出,按照规定也应予以驳回。如此一来,就保障了执行工作能够顺畅推进,不会因为被执行人随意提出异议而陷入不必要的停滞或反复审查等情况,使得执行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节奏有序开展下去。
二、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的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情况,要求各有不同。
对于诉前保全而言,首先,申请人应为财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必须与即将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存在直接关联。其次,情况要紧急,也就是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知晓对方正准备转移、变卖关键财产,若不及时制止后续即便胜诉也难以实现权益等情况。再者,需要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后,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而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如下,一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二是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例如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等;三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能随意扩大保全对象和范围;四是有明确的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便于法院准确实施保全措施;同时,也要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总之,只有满足相应条件,才能顺利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后续判决的有效执行。
(二)担保相关要求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人民法院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而在诉讼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通常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要是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此外,财产保全期间,若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同时,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需要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样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明确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上对应材料。而且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会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由此可见,严格遵守担保相关要求,对于财产保全申请能否获批以及后续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
(三)申请错误的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毫无风险,如果出现申请错误的情况,申请人是需要承担相应后果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从性质上来说,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可。所以在当事人申请保全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存在遭受损失的事实且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申请人对此存在主观过错的,其应当对申请保全错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比如有的申请人在可以申请保全相应同等价值财产的情况下,申请保全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的其他财产;或者申请人败诉了,但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又或者虽未败诉但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小于其诉讼请求的请求标的,从而因保全范围过大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等情况,申请人都需要为自己错误的保全申请负责,赔偿被申请人相应的损失。
因此,大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定要谨慎,充分考量各方面因素,避免因申请错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负担。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限定
财产保全有着明确的范围限定,即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比如诉讼请求对方偿还 10 万元欠款,那么保全对方的财产价值大致应在 10 万元左右,不能过度超范围保全。“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的货物就是本案标的物,如果是基于该货物产生的仓储、运输等关联财物,在符合条件时也可纳入保全范围;要是抵押物、留置物与本案有关,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超出这个范围去申请财产保全,是不会被准许的,因为这不符合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法律规定,也容易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合理的权益损害。所以申请人一定要明确知晓并遵守这一范围限定,确保财产保全申请合法合规且合理有效。
三、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
(一)申请环节
在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时,申请环节至关重要,且在不同阶段有着相应的规范要求。
若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比如,甲得知乙正准备转移名下的一批贵重货物,情况十分紧急,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应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后续难以实现。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准备好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内容,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同样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例如在合同纠纷诉讼期间,一方发现对方有隐匿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迹象,担心后续判决难以执行,便可以向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种情况下,也要按要求提交规范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且依照法院规定,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
总之,无论是诉前还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都要确保提交的规范性,并且把握好申请的及时性,这样才能让财产保全程序顺利开启,为后续的执行等环节奠定基础。
(二)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有责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这和执行程序中法院的职责是有所区分的。在财产保全阶段,法院并不负责主动去搜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所以需要申请人自行去梳理并提供详尽的财产线索。
比如对于不动产方面,要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信息;车辆的话,需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银行存款则要给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详细情况;像公积金,也得明确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还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也要尽可能详细地提供相关的持有情况、代码、比例等内容。
具体来说,如果要提供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财产线索,就要包含被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名称、股票代码、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比例、数量、每股净值、股票所属的交易所等要素,可以表述为,被申请人 A 持 B 股份公司百分之几的股权,多少数量的股票及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每股净值为多少,股票代码:XX,所属交易所:XX ,协助执行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总之,提供的财产线索越具体详细,法院就能越精准地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三)法院裁定及后续处理
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有着明确的裁定时间要求。对于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且裁定一旦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便对此裁定有异议,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裁定依然会继续执行。而一般的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直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解除保全措施。例如,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针对诉前保全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又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的原因及条件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进行保全,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等情况时,法院也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比如,甲申请对乙的一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定实施了保全措施,但甲之后并未在规定的 30 天内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会解除该房产的保全裁定。再如,在诉讼中乙向法院提供了足额且可靠的担保,足以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实际考虑解除之前的保全措施。总之,法院的裁定及其后续的处理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