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是法院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向当事人告知财产保全责任险相关事宜的文件。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旨在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拓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它可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增强当事人诉讼保全意识,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上一把 “安全锁”。
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的模板内容
责任保险担保的定义和作用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一种由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旨在约定财产保全责任和保险权利义务。当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而保证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得以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对于案件审理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很有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公司担保,使其更加安心。对法院来讲,能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有效弥补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不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院在审查是否接受担保时,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类案件,均可适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具有给付内容;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或金额不得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申请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责任保险担保材料。具体包括: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权利义务。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责任保险担保材料。具体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财产应明确为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争议的财产。
责任保险担保材料,包括保险公司在山东或淄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中国保监会的批文(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或者批复);保险公司按照本规定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复印件;保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及保险费交费单据复印件。
人民法院应该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驳回其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险担保之后,自愿申请撤诉的,申请人另行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时,保险人应按照本规定另行出具担保函。
法院在发现保险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承担保险责任能力的情形;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有拒不承担责任保险担保责任的行为,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有其他经法院认定足以影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时,有权拒绝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三、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流程
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申请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时,申请人需向担保公司明确提出担保申请,并细致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案情资料如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该案件诉状副本、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需保全财产的线索等;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当申请人为法人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期财务报表等。
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担保公司在收到材料后,会迅速进行审核,一般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核流程,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签约。若材料不齐全,担保公司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全后重新开始计算审核时间。
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具体的担保服务进行协商并签署合同,之后,担保公司会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在签约过程中,双方需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担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为确保担保服务的持续有效,担保公司会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保后跟踪人员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申请人和法院沟通,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同时,若发现被保险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可能影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时,担保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追加担保或解除担保合同。
四、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的作用
防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明确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若出现保全错误,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以赔偿。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因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公正保护。正如财产保全担保书所起到的作用一样,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可以防止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促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担保方式选择。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的存在,让当事人了解到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除了传统的担保方式外,还可以选择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降低了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例如,赤水法院和中国人保赤水支公司达成合作意见,推出 “财产保全保险”,将 “保险担保” 引入诉讼财产保全,切实缓解民营企业等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化解执行风险、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陕法院组织各庭、局业务骨干与宁陕人保财险公司召开诉讼保全工作座谈会,规范诉讼保全案件办理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城北法院积极推行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制度,专门制发《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加大对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宣传与落实,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上一把 “安全锁”。水城县人民法院制定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制度,促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担保方式选择。
五、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水城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制度,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告知内容和程序。
根据水城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制度,为促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了详细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由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人员进行释明,包括告知原告调查被告财产状况、动员申请诉前保全、告知担保方式及相关材料、不申请保全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制作告知书送达原告或其代理人。
诉讼中财产保全告知由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制作诉讼财产保全告知书交原告或反诉原告,内容与诉前保全告知类似。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官也应再次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和后果以及保险公司担保内容。
经告知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合法担保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制作裁定,交立案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后由执行局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局收到案件后应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
本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任务分解表中,对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担保比例、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保全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推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方式的普及,增进当事人对此类担保方式的了解。立案庭、审判部门接到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时,向申请人发放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告知单,告知其可以采取保险担保的方式,并在立案庭设保险担保办理窗口。
担保比例方面,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立案庭、民商事审判部门在接收当事人保全申请时,应当告知其依法提供担保及担保数额。一般情况下担保比例是按照保全财产的 30% 来进行财产担保,也就是说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方面,以 “总队总”、“点对点”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为依托,强化线上查询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实施中的运用。审判部门依据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作出概括性保全裁定,移交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转移执行部门,依据申请人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那人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
保全执行方面,制定《让区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全财产在本辖区的 3 日内执行完毕,外地的 5 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最迟在 10 日内执行完毕。
六、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存在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错误,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因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过高、保全对象错误等情况,导致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财产被错误查封、冻结而产生损失。此时,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旨在约束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要谨慎行事,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将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在十日内进行审查。在复议期间,保全裁定并不停止执行,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被保全财产的稳定状态。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也保证了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妨害诉前保全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如果妨害诉前保全秩序,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诉前保全秩序的行为予以罚款、拘留。如果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