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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需不需要担保
发布时间:2024-12-1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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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分类及担保规定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这是因为在诉前阶段,由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对案件情况的了解相对有限,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一种必要的保障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在诉中阶段,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就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例如,当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迹象时,法院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是否必须要担保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诉前财产保全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要求时,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

此外,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常见的财产保全担保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以及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等。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情况下,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是取得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如果申请人申请有误,比如申请人故意伪造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或者诉讼决策失误导致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超出其实际有权请求的范围等,申请人都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都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担保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的担保要求解释

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申请人就需要提供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在可能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提到不同担保形式如实物财产担保、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等及各自优缺点。

实物财产担保:利用实物担保主要体现在用住房、汽车、工厂或者土地等进行担保。这种担保形式的优点是在不利用现金做担保的前提下,避免了资金占用,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且更容易被法院认可。缺点在于需要专业人员对实物进行财产评估,最终确定其市场价值,这会大大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效率。

现金担保:现金担保是所有担保形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用现金可以直接衡量其额度,后期也方便执行。但缺点是普通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即使企业有足够现金可供担保,但用现金做担保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的实质是银行向申请人提供一张保函向法院进行担保。当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时,银行会替申请人支付。优点是信誉度比较高,特别容易被法院认可,很容易通过审核;国际通用,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提高跨国交易的可靠性和便利性。缺点是费用较高,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束缚较大,一旦开立就不可随意撤销或修改,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制约,缺乏灵活度;需要一定的信用条件,银行在开立保函时会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企业信用不佳或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品,银行可能不愿意开立保函,限制了部分企业的使用范围;影响资金运作,银行保函需要占用企业的一定资金,对企业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保险公司新出的一种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人可以申请投保,待保险公司出具一份保函之后,将此保函交给法院。这份保函和银行保函的作用一样。优点是手续简单,收费低,真正解决了很多当事人担保难的问题,也会被法院认可。缺点是出现的时间比较短,在法院审核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稍稍长点,有很多细节还待改善。

三、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担保的情况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常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或因遭受意外而需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例如,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赔偿,由于其经济状况可能因受伤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在追讨合法权益时不会因担保问题而受阻。

2.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对于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遭受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再要求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可能会加重其负担,使其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济状况不佳,若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还需提供担保,无疑会增加其维权的难度。

3.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涉及的范围广泛,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不要求提供担保可以更高效地推进诉讼进程,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及时保护。

4.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见义勇为者是社会的正能量代表,他们在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时遭受侵害,理应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不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勇于见义勇为,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正义行为的褒奖。

5.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当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时,法院判断发生保全错误的可能性较小,此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样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担保程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这些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独立偿付债务的能力,其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这是因为金融机构通常具有较为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信誉度,发生保全错误的风险相对较低。

7.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由于已经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要求提供担保。这有助于债权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提高执行效率。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作用

 

保护被申请人利益

财产保全担保在保护被申请人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万一保全措施有错误的时候,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侵害的,担保可以用来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申请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此时,担保的存在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其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防止恶意诉讼

财产保全担保还能有效防止恶意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些申请人可能会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以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等。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恶意行为。如果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其提供的担保将用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