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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最有效的措施吗
发布时间:2024-12-1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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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对助力 “切实解决执行难” 有着重大意义。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出其不意,查控其财产,财产保全与审判执行相互衔接,能够提高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缩短审判周期,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正确发挥财产保全作用对于当事人双方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而对于法院来说,也能够缩短执行期限,减少工作量。

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财产保全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阶段的保全,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当提交了申请书,承办法官需要审核保全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出具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金钱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担保;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一般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在解除保全之前,用作担保的存款或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和使用权受到限制。

实物担保。实物担保应提交担保物权属证明材料及担保物现有价值的证明材料。目前实物担保主要还是车辆、房产居多,不便宜保存的水果、海鲜等季节性商品不能作为担保。

担保人连带保证方式。可以由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也可以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函来进行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二、财产保全的优点

 

(一)保障当事人权益

财产保全具有诸多优点,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胜诉时能获得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案例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比如申请执行企业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企业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保全被执行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后,申请执行企业顺利领取执行款。此外,在额敏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范某申请保全张某的财产,避免其将资产转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使部分案件得以在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能够给被申请人一定的压力,促使其更加积极地面对诉讼。例如平潭法院以 “诉前保全 + 诉前调解 + 督促履行” 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借贷纠纷,用时仅五日。还有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通过诉前保全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发现财产被冻结后,第一时间与法院联系,表明还款意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能够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保证申请人权益。像石城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财产保全促使被告庭前主动还款。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可能会试图转移财产以逃避还款责任,而财产保全可以及时冻结或查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在未来的执行程序中有财产可供执行。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债务人在得知账户被冻结后,会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请求法院解除其账户的冻结措施。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为诉中调解、判后执行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三、财产保全的缺点

 

(一)增加诉讼成本

需要支付律师费用,并延长案件的处理时间。

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当事人聘请律师来协助准备相关材料和进行法律程序的推进。律师费用的支出无疑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同时,财产保全的审查和实施过程较为复杂,会延长案件的整体处理时间。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的压力,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安排和决策。

保全程序带来麻烦和压力,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开展相关工作。

财产保全涉及到诸多环节,从申请材料的准备到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再到对保全财产的监管等,都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当事人需要详细梳理自己的财产状况,准备准确的财产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这对于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且,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当事人还需要关注保全财产的状态,防止出现意外情况,这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二)可能导致声誉受损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保全程序可能会导致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受损。

财产保全通常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冻结、查封等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被公众知晓,从而对个人或企业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商业交易中,如果一方企业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被其他合作伙伴视为信用风险较高,从而影响到未来的合作机会。此外,财产保全的公告也可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进一步扩大声誉受损的范围。

(三)存在滥用可能性及程序复杂

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给正当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并导致经济损失。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现象。一些当事人可能出于恶意竞争、报复等目的,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对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例如,某些不良当事人可能会蓄意制造虚假诉讼,利用财产保全措施阻断债务人的资金链,给债务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加大调解难度,损害司法权威。

财产保全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有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涉及到财产的冻结、查封或监管,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费用。

财产保全程序较为复杂,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财产保全涉及到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或监管,这需要法院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例如,在对财产进行监管时,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对保全财产的位置、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这无疑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负担。

四、哪些情况适合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而是存在特定的适用条件。以下是适合财产保全的情况: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会迅速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在胜诉后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种情况在很多实际案例中都有体现,如沧州孟祥永律师在普法视频中提到的情况,当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只有当利害关系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主动提出申请时,法院才会考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担保是确保财产保全程序合法、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无法确定其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会驳回申请。正如华律网的法律解答中提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只有当案件涉及到一定的财产给付内容时,财产保全才有实际意义。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无法顺利执行,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那么就适合申请财产保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到,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法院发现当事人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金钱担保、实物担保或担保人连带保证方式。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和适用场景,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五、财产保全是最有效的措施吗?

 

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但它也并非万能。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或者对方根本就没有财产,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就没有必要。同时,财产保全存在一些弊端,如增加诉讼成本、可能导致声誉受损、存在滥用可能性及程序复杂等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财产保全是最有效的措施,当事人应理性看待财产保全,权衡其利弊,做出明智的决策。

首先,财产保全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发挥最大作用。若债权人无法确定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只是徒劳无功。比如,在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中,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被隐藏得很深,债权人难以找到有效的财产线索,此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次,财产保全会增加诉讼成本。一方面,需要支付律师费用,这无疑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压力。而且,律师参与财产保全程序,可能会延长案件的处理时间,影响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和决策。另一方面,保全程序本身也会带来麻烦和压力,当事人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开展相关工作。从准备申请材料到与法院沟通协调,再到对保全财产的监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精力。

再者,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声誉受损。在商业交易中,一旦企业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被其他合作伙伴视为信用风险较高,从而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此外,财产保全的公告也可能引起媒体的关注,进一步扩大声誉受损的范围。

此外,财产保全存在滥用的可能性,且程序复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给正当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并导致经济损失。同时,财产保全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涉及到财产的冻结、查封或监管,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费用。

然而,财产保全也并非一无是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财产保全是非常有效的措施。例如,当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财产保全可以及时阻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在胜诉后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且,在一些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能够给被申请人一定的压力,促使其更加积极地面对诉讼,从而使部分案件得以在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是最有效的措施,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理性看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