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护财产完整性、防止损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期满后,法院可以办理延期手续,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财产保全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车辆不得转让的措施。分为 “死封” 和 “活封” 两种,“死封” 是指车辆不能使用,就地封存,等事故处理完毕再予以放行;“活封” 是指车辆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买卖,车辆不能年审。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 “高枕无忧” 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二是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 15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有很多,主要有: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主要适用于动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财产保全后的分配原则
(一)多个债权人的情况
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时,分配原则较为复杂。首先,一般按照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例如,若有多个债权人,他们的债权数额各不相同,在分配被保全财产时,会根据各自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来确定分配份额。
其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比如,某债权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抵押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获得清偿,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最后,特殊情况如法定优先权权利人优先受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例如,职工的工资债权在一定情况下具有优先权,可优先从保全财产中获得分配。
总之,保全财产的分配需综合考虑各债权的情况、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分配方式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三、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保全是防止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措施。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夺产生分歧,进而导致无法沟通,最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可能为了不让另一方分得财产而转移、隐匿财产。此时,财产保全就成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其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对房产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对于车辆等特定动产,可以采取扣押的方式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
房子保全期间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房子在被保全期间,夫妻双方想通过离婚协议把房产赠送给一方,或者一方净身出户、财产归对方,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可行的。如果债务是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负责偿还的责任。
法院在执行时会冻结配偶的银行账户。如果房产是配偶的婚前财产,法院没有办法对这笔财产进行强制措施。而且在房屋的保全期间,房子是不可以进行过户的。所以,离婚协议无法对抗法院的执行。
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想要离婚,关于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即使房子处于保全阶段,离婚协议在某些方面仍然是有效的。例如,双方拿着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无异议的,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即可。
总之,房子保全期间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四、财产保全后的执行顺序
财产保全后的执行顺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意味着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时,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在执行分配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在涉及多个债权人的案件中,如果债权人 A 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被执行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而债权人 B 随后才采取行动,那么在执行分配时,债权人 A 可能会优先获得部分或全部清偿。
其次,优先执行对债权人利益影响大的财产。在确定具体的执行顺序时,执行法院会优先考虑对债权人利益影响最大的财产。比如,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中有不动产和动产,通常会先对价值较大且相对固定的不动产进行执行,因为不动产往往能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债权,也会根据其性质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执行顺序。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担保债权等,会在执行顺序中处于较为靠前的位置,以确保这些债权能够得到优先满足。
总之,财产保全后的执行顺序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以及债权的性质等,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后各方权益如何
其余债权人能否平分被保全财产取决于债权性质和执行顺序。
当债务人的财产被保全后,其余债权人并非一定能平分被保全财产。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一般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 “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被保全方的财产会受到一定限制,可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或提出异议。
被保全方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会影响被保全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保全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不服,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复议申请或执行异议申请。
被保全人认为不符合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条件、其不应成为被保全人的,实质系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被保全人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