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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银行保函置换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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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银行保函置换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保函管理办法》广东省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置换行为。 3.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置换,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担保方行使保函,担保银行就保函项下债务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向置换方追偿债务,置换方向担保银行出具同等数额、条件、期限的银行保函的行为。

**第二章 置换原则**

4. 保函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合规原则。

**第三章 置换流程**

5.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需进行银行保函置换,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置换申请:置换方向担保银行提出置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a) 和解协议; b) 置换方出具的银行保函置换申请书; c) 其他相关材料。 (2) 担保银行审核:担保银行对置换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置换的书面回复;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不同意置换的书面回复。 (3) 置换手续办理:置换方收到同意置换的书面回复后,应向担保银行缴纳置换手续费,并出具同等数额、条件、期限的银行保函。担保银行收到置换保函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解除原担保责任。

**第四章 置换保函**

6. 置换保函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置换保函的编号; (2) 置换保函的出具日期; (3) 置换保函的金额; (4) 置换保函的有效期限; (5) 被担保方名称和基本信息; (6) 置换方名称和基本信息; (7) 置换保函的担保条款; (8) 置换保函其他必要条款。

**第五章 置换责任**

7. 置换方未按照置换协议约定提供置换保函的,应当向担保银行支付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标准为置换金额的10%,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8. 置换保函被依法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置换方应当承担向担保银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9. 担保银行未及时履行置换手续的,应当向置换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置换金额的5%。 10. 置换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置换保函的,担保银行有权解除置换责任,并向置换方追偿损失。 1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12.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