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方式。由于其担保范围广泛、保障程度较高,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工程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受托支付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本文将从工程履约保函的特点、与受托支付的比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工程履约保函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提供帮助。
工程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向工程发包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文件,承诺被担保人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保证人在发包人的要求下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履约保函具有以下特点:
担保对象明确: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对象为被担保人履行工程合同的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 担保范围广泛: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涵盖被担保人因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 担保方式灵活: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十分灵活,既可以是一次性赔偿,也可以是分期赔付,还可以在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时赔付。 担保期限较长: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的履约期限相一致,有的工程项目甚至长达数年之久。受托支付是指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款项委托第三方保管,并约定在被担保人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第三方将工程款项支付给被担保人。工程履约保函与受托支付在本质上都属于第三方担保,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担保主体不同: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主体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受托支付的担保主体是第三方保管机构。 担保方式不同:工程履约保函是直接赔偿,而受托支付是间接支付,即由第三方保管机构将工程款项支付给被担保人。 风险承担方不同:工程履约保函的风险承担方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受托支付的风险承担方是第三方保管机构。 担保时效不同: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时效一般与工程合同的履约期限相一致,而受托支付的担保时效则由双方约定。对于工程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受托支付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有的法院认为,工程履约保函是受托支付,理由是:
具有委托支付的性质: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款项委托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支付赔偿款项,具有委托支付的性质。 不具有直接担保的法律后果: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主体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不是被担保人,因此不具有直接担保的法律后果。 起到保证担保的作用:工程履约保函可以保证发包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能够获得赔偿,因此起到保证担保的作用。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工程履约保函不属于受托支付,理由是:
欠缺委托支付的法律特征:第三方保管机构保管工程款项时,只有在被担保人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才能支付,而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主体在被担保人违约时直接向发包人支付赔偿款项,欠缺委托支付的法律特征。 具有直接担保的法律后果: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主体在被担保人违约时直接向发包人支付赔偿款项,具有直接担保的法律后果。 起到独立担保的作用:工程履约保函是独立于工程合同之外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合同的从合同。综上所述,工程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受托支付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考虑到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广泛、担保方式灵活、担保期限较长等特点,笔者倾向于认为工程履约保函不属于受托支付,而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这不仅符合工程合同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应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果选择工程履约保函,双方应当充分理解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担保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约定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