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他人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的一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财产保全制度作出了规定。
财产保全的性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上述措施,具有临时性、强制性、独立性和辅助性等特征。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不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等。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条件,是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3、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另一个条件,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可能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上述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他人执行。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一般具有以下效力:
1、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如果当事人擅自解除或者变更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当事人应当承担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和其他应当由申请人负担的费用。
3、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后,仍然认为原裁定正确的,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如果认为原裁定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裁定。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以及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以及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2、审查: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保全的资格、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3、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
4、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执行。
5、复议: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后,仍然认为原裁定正确的,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如果认为原裁定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裁定。
6、解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总之,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