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指担保人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保证被保全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以保证将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采取的方式可以是由保全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保全人提供担保,是指由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物,保证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其中,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在实践中又分为现金保证金保全和财产抵押保全两种。现金保证金保全,是指由被保全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与保全财产等值的现金作为担保,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由人民法院将现金交财产所在地金融机构保存;财产抵押保全,是指由被保全人提供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作为担保物,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由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对担保物予以查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担保或者认为无须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载明。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冻结)财产或者扣船、扣车、拘留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除外。”由此可见,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提供担保是通则,申请人无须提供担保的情况是例外。
那么,在财产保全中,担保财产的比例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数额。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的数额:
(一)人民法院裁定保全金钱或者价额确定的其他财产的,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全的标的物所值;
(二)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担保的数额一般按照人民法院所处地的年租金、利息、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标准计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担保的数额一般按照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的价值计算;
(四)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知识产权的,担保的数额一般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计算;
(五)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其他财产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数额不超过保全的标的物所值。但是,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许可使用费等标准计算担保的数额。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其价值计算担保的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担保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如果担保的数额过高,可能会对被保全人造成过大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如果担保的数额过低,可能会无法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人民法院所保全的财产价值。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人民法院所保全的财产价值和申请人因错误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无论是申请人提供担保还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都不得低于人民法院所保全的财产价值。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的比例时,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沪0115财保103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应提供100万元的担保,担保比例为10%。
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中,担保财产的比例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法律规定的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担保比例过高或者过低,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