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同时,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指债权人或者将来可能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而取得的对特定物的权利。那么,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担保物权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属于担保物权,有的学者则持否定态度。本文将从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定义、性质、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担保物权。
一、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或者将来可能的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而取得的对特定物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上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物权是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二、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性质及功能
1. 财产保全的性质及功能
财产保全的性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二是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2. 担保物权的性质及功能
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一种用特定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物权,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担保物权能够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担保物权能够增强债权人的信任,促进交易的进行;三是担保物权能够分散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三、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担保物权的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担保物权,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属于担保物权。理由主要是:第一,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都具有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的功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担保物权的功能之一也是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第二,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权利担保的功能。财产保全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而担保物权也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第三,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权利担保的性质。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用财产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其担保的对象都是债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不属于担保物权。理由主要有:第一,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其关注的是将来的判决是否能够得到执行,而担保物权关注的是债权的清偿,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第二,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权利性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第三,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不同。财产保全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诉讼程序,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一般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财产保全不属于担保物权。理由主要有:
1. 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而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担保物权和财产保全虽然都涉及到对财产的处置,但担保物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其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当事人之间,而财产保全则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产生的,其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
2. 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一般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而财产保全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诉讼程序。担保物权一旦成立,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或者担保物权被依法注销,否则担保物权将一直有效,而财产保全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诉讼程序,一旦诉讼程序终结,财产保全的效力也随之终止。
3. 财产保全和担保物权的实施主体不同。担保物权的实施主体是担保物权人,而财产保全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确保债权的清偿,而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不属于担保物权。二者虽然都涉及到对财产的处置,但权利性质、效力范围和实施主体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将财产保全纳入担保物权的范畴,不仅不符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因此应当明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