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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讼财产保全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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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讼财产保全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保障因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保险合同。

一、 定义

1.1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1)诉讼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失,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的行为。

(2)申请人: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即本合同的投保人。

(3)被申请人:指被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4)保险期间:指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日止的期间。

(5)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申请人实际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为限。

(6)保险费:指申请人为取得本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二、 保险责任

2.1 在保险期间内,因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直接损失,经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2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的直接损失,如财产贬值、毁损等;

(2)因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运输费等;

(3)被申请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4)其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费用。

2.3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财产保全的;

(4)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三、 保险金额

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申请人实际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

3.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乙方提供与确定保险金额有关的证明文件。

四、 保险费

4.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于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

4.2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由乙方制定,并在本合同中列明。

五、 保险期间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日止。

5.2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六、 通知与索赔

6.1 甲方应在知悉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请求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6.2 甲方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3)被申请人提出的索赔材料;

(4)其他与索赔有关的材料。

6.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齐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乙方应及时支付保险金;对于不予赔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 争议解决

7.1 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其他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