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分公司被起诉的情况。当分公司被起诉时,是否可以一并保全分公司的财产呢?这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中“其他有权财产”的含义?分公司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其他有权财产”?分公司财产保全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区分分公司财产保全和第三人财产保全?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有哪些?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是什么?分公司财产保全如何执行?这些都是与分公司财产保全有关的问题。以下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符合本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一)金钱;(二)银行存款、基金份额、股票;(三)其他能够用于兑换货币的财产;(四)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建设工程;(五)其他有权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他有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那么,什么是“其他有权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有权财产,是指除金钱、银行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其他能够用于兑换货币的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建设工程以外的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其他财产权。”
从《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他有权财产”是指除金钱、银行存款等财产以外的财产权。那么,分公司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其他有权财产”呢?《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也可以同时保全公司财产。这说明分公司财产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其他有权财产”。
那么,分公司财产保全的性质是什么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的,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属于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的,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属于对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属于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属于对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这说明分公司财产保全是公司财产保全的组成部分。
那么,如何理解“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作出的保全裁定,属于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只送达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不再单独送达对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作出的保全裁定,属于对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只送达对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不再单独送达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公司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分公司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在分公司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公司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
那么,如何区分分公司财产保全和第三人财产保全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财产保全和第三人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申请主体不同。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第三人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
那么,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有哪些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有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和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两种。
那么,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是什么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公司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保全分公司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分公司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保全公司财产的申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是,在申请公司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保全分公司财产的申请,或者在申请分公司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保全公司财产的申请。
那么,分公司财产保全如何执行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公司、分公司。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分公司、公司。”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公司和分公司;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分公司和公司。
综上所述,分公司财产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其他有权财产”,分公司财产保全是公司财产保全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也可以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作出的保全裁定,属于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作出的保全裁定,属于对分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公司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保全分公司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分公司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保全公司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分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公司和分公司;人民法院对分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同时保全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人、分公司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