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
**引言**
在离婚诉讼中,为防止债务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在判决后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财产保全制度。本文将深入探讨离婚财产保全的追溯期,包括其概念、法律依据、计算方法以及相关争议。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
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是指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法院对该申请或措施审查决定之日止的这段时间内,当事人对所转移和隐匿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9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不能证明符合前款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证明符合前款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计算方法**
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从以下两类情形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则追溯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于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的需要,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追溯期从措施采取之日起计算。追溯期届满,法院对应当人的保全申请应予驳回。对于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追溯期届满后法院应及时审查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追溯期间的法律责任**
在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内,当事人未经法院许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处置或者毁损的,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将财产返还; 当事人处置财产的,所得价款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当事人毁损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争议**
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的适用范围
对于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是否适用于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追溯期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追溯期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还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均应适用。
追溯期的计算方式
对于追溯期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追溯期从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追溯期从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计算,无论法院是否作出裁定。
**总结**
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其追溯期从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之日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在追溯期内,当事人对所转移、隐匿或处置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对离婚财产保全追溯期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等问题,目前尚有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