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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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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暂时限制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变动或者转移的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或者裁决的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决定是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次数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申请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或者有其他财产权益;(二)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三)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申请人是否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或者有其他财产权益;二是是否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三是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是否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中,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次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再次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再次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同一申请人多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再次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这里的“再次申请”是指同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再次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尚未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属于“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此外,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具有必要的理由,不得随意采取保全措施。比例原则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可能受到的损害的程度和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保全措施的范围、期限是否适当,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次数。

一、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或者有其他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以申请人享有请求权为前提。如果申请人没有请求权,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所谓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定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财产权益纠纷中,请求权通常表现为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如借贷合同纠纷中,出借人享有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权利;在侵害财产权益的纠纷中,权利人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以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条件时,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诚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履行能力,且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三)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以申请人不取得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条件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决定是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保全的范围和期限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

(二)审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

(三)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或者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四)复议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仍然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维持原裁定;认为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新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五)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保全措施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诉讼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在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解除。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守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具有必要的理由,不得随意采取保全措施。比例原则是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可能受到的损害的程度和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如果申请人可能受到的损害较小,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