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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怎么收 费
发布时间:2024-09-28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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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者转让等临时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那么,财产保全怎么收费呢?财产保全费包括哪些费用?不予退还的财产保全费有哪些?现在,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相关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

财产保全费收取标准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费:

1、动产、登记财产、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混合财产,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百分之五交纳保全费;

2、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时,按照实际保全天数交纳保全费,每天的费率为百分之一。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交纳保全费。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财产价值超过二亿元的部分,免交保全费。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申请人交纳保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者减交,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缓交或者减交。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决定的,不退还保全费。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退还保全费。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退还已交纳的超过变更后保全费数额的部分。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返还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返还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决定将财产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接受,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按照保全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五交纳保全费:

1、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分红保险等;

2、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

3、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4、企业的经营设备等;

5、知识产权等;

6、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按照保全财产实际发生的保管、运输、租赁等费用交纳保全费:

1、动产;

2、需要保管、运输、租赁的财产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宜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的财产,可以决定扣押或者提留,按照保全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五交纳保全费。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交纳保全费:

1、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的担保物;

2、人民法院决定返还或者继续留置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财产价值超过二亿元的部分,免交保全费。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交纳保全费。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申请人交纳保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者减交,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缓交或者减交。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决定的,不退还保全费。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退还保全费。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