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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24-09-28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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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其他机关错误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予准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有严格的审限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那么,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经审查,原财产保全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审法院对复议申请经审查,原财产保全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或者本院分管副院长批准,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原财产保全决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第二个阶段是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以及原财产保全决定是否有错误。人民法院在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保全决定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那么,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决定的范围;

(五)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那么,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保全决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保全决定:

(一)原财产保全决定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或者消失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