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财产保全是指对企业法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采取措施,以防止其流失或转移,确保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判决、裁决的执行。法律对企业法人财产保全优先作出规定,保障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企业法人财产保全优先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律规定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财产保全优先权的顺序如下:
破产清算费用; 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 迟延利息; 未受偿的债权;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费用和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其他债权人则只能在优先权债务清偿后,根据其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对企业法人财产保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具体保全范围包括:
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金钱和其他有价证券(如存款、股票、债券等); 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 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范围时,应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保证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申请企业法人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存在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二是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并提供担保;三是保全申请应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提出。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受理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措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相关单位或人员执行。保全措施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制作笔录。
如果不存在保全条件或者保全措施不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保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保全措施无正当理由被撤销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法人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障诉讼或仲裁的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债务; 确保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维护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企业法人财产的安全,防止其遭受不当侵害;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法人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促进企业法的健全完善,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企业法人财产保全优先权,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法人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法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