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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9-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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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提出的情况下,对民事权利申请人的财物、证据等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相关人免受损失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隐匿、销毁证据,以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法律关系存在或者有效的诉讼。例如,确认合同有效、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等。确认之诉与一般的给付之诉不同,给付之诉是当事人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请求法院判令支付欠款、返还财物等。给付之诉的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确认之诉的判决,仅是确认该法律关系存在或者有效,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需另行提起诉讼,才能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期满未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从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那么,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笔者认为,确认之诉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首先,确认之诉的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申请人财产的减少或者增加,它只是一种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并不会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确认之诉不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依法起诉,逾期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而确认之诉的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申请人财产的减少或者增加,申请人也没有必要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诉讼,因此,确认之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条件。

其次,确认之诉的判决并不会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产生直接的影响,申请人也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确认之诉的判决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产生了影响,那么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诉讼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确认之诉的判决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确认之诉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隐匿、销毁证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该判决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三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之诉的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确认之诉的申请人也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确认之诉的判决并不会导致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如果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人民法院将作出确认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确认之诉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隐匿、销毁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作出确认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并不会因为申请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判决时,如果遇到执行困难,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确认之诉不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确认之诉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果确认之诉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隐匿、销毁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作出确认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并不会因为申请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判决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