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意义**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其意义在于,既保障了原告实现其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二、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且采取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 保全的措施不能对他人权利造成重大损害,且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的范围相当;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三、保全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五种诉讼财产保全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财产; 扣留、提取票证;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其他方法。 具体采取哪种保全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提供证据情况,担保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五、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申请不予保全的,也应当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六、担保**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担保,以保证其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恶意、无理等情形。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第三人保证。**七、保全执行**
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执行方式根据保全裁定而定。如需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八、保全变更与解除**
在保全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对保全措施进行调整或解除。如申请人不予继续保全或提供担保,或有证据证明裁定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九、责任承担**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诉讼财产保全中,违法、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实务案例**
**案例一:**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处。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具备条件,遂作出裁定对被告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案例二:**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万元。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裁定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损害危险的紧迫性;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不予保全; 申请人应当主动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保全措施是否解除或变更; 如对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重要强制性措施。株洲各级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