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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方财产保全的流程
发布时间:2024-09-28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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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方财产保全的流程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当被申请人认为没有上述情形,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

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不具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意图)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其申请理由。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交易凭证 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 申请人的完税证明

3.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

申请手续是否齐全 申请理由是否充分 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如果申请不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4. 作出裁定

审查完毕后,法院将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或驳回申请。

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将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 法院认定的事实 裁定的理由 解除财产保全的范围

驳回申请的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足,证据材料不真实或无效,将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应当载明驳回的理由。

5. 送达裁定

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特别提示

1.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 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不得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财产保全期间造成的损失。

3.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