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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财产能否参与分配
发布时间:2024-09-28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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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强制措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但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该财产能否参与分配?这涉及诉前保全财产的执行法律性质问题,也是执行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以期厘清这一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性质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作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财产权利实施的一种强制性公权力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性质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属于民事保全,具有民事法律性质。该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不具有制裁、惩罚的性质,仅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利保障措施,因此属于民事保全。另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刑事保全,具有刑事法律性质。该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有惩罚、制裁的性质,因此属于刑事保全。

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双重性质,既属于民事保全,也属于刑事保全。从民事角度来看,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具有民事上的权利保障性质;从刑事角度来看,诉叫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有刑事上的惩罚、制裁性质。因此,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双重性质,在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二、诉前保全财产能否参与分配

(一)肯定观点

肯定观点认为,诉前保全财产可以参与分配。理由是,诉前保全财产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按照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该财产可以参与分配。因此,诉前保全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否定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诉前保全财产不能参与分配。理由是,诉前保全财产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而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和案款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名下的财产。诉前保全财产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不能参与分配。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诉前保全财产能否参与分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诉前保全财产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则可以参与分配;如果诉前保全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则不能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该财产可以参与分配。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则该财产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可以参与分配。例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则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可以参与分配。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则该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能参与分配。例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则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能参与分配。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诉前保全财产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该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该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则该财产不能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则该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三、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区分诉前保全财产的性质

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区分诉前保全财产的性质,准确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果该财产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则可以参与分配;如果该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则不能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在判断时,应当全面审查该财产的保全目的、保全对象、保全程序等因素,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注意诉前保全财产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和案款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对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妥善处理诉前保全财产的争议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诉前保全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该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则该财产不能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则该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财产能否参与分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诉前保全财产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则可以参与分配;如果诉前保全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则不能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严格区分诉前保全财产的性质,注意诉前保全财产的范围,妥善处理诉前保全财产的争议,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