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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能协商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9-28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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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扣押或者冻结的措施。

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都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措施,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财产保全则是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民事义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财产保全则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会尽可能地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取得双方的同意。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时,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一)强制执行的概念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它是人民法院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强制执行的特征

1、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唯一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表现,是人民法院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事义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2、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民事义务人,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迫使民事义务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强制执行的强制性体现在人民法院对民事义务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上,如拘留、罚款、强制搬迁等。

3、强制执行的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扣押或者冻结的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特征

1、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是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一旦生效判决作出,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生效判决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对当事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扣押或者冻结,也可以对争议的标的物进行扣押或者冻结,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3、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会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在一方当事人不愿保全或者保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直接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财产保全决定的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一)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不同

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较窄,它仅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较广,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在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

(二)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对象不同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外的其他义务进行强制执行。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也可以对争议的标的物进行保全。

(三)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强制性不同

强制执行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对民事义务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民事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财产保全的强制性相对间接,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但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违反财产保全决定的一方当事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的强制措施。

四、协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协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之前,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协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首先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2、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不妨碍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确保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造成不利影响,确保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公正判决。

五、协商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二)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征询意见,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财产保全决定书;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书。

六、强制执行不能协商财产保全的原因分析

(一)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性质不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对民事义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直接的强制性。而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具有间接的强制性。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两者在协商方面的差异。强制执行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对民事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与双方当事人协商。

(二)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对象不同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