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当事人财产的暂时冻结或扣押,保障胜诉方能够实际获得判决赋予的利益。但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因人民法院的错误实施而侵害公民的财产权,此时公民有权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财产保全国家赔偿有哪些情形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和申请赔偿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不应当保全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对财产采取错误的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一)不应当保全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
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案诉讼标的或者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依法享有豁免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某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保全,导致财产贬值或者无法使用,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对财产采取错误的保全措施造成损失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未依法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或者未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银行存款保全措施时,错误地将有关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导致当事人无法使用合法资金,或者因无法支付利息而产生额外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人民法院超期限保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人民法院未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导致超期限保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法定保全期限为一年,但人民法院未在一年内解除冻结,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财产,或者因无法支付利息而产生额外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造成申请保全人财产损失,申请保全人申请赔偿的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违法解除财产保全,造成申请保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违法解除保全的;
(二)人民法院对尚未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保全的;
(三)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作出裁定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保全的。
例如,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但在离婚诉讼尚未结束的情况下,违法解除财产保全,导致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方无法获得应有份额,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人民法院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未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