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对财产采取控制、冻结或查封等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抵押和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保全的抵押质押财产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般认为,可以保全的抵押质押财产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并且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财产。具体包括:
1. 抵押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保全的抵押财产包括:
(1) 不动产抵押,例如房屋、土地等;
(2) 动产抵押,例如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
(3) 权利抵押,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2. 质押财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保全的质押财产包括:
(1) 动产质押,例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 权利质押,例如债权、股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抵押质押财产都可以保全。以下几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1. 不属于抵押质押财产范围的财产
例如,债务人所有的生活必需品、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不属于抵押质押财产,不能作为保全对象。
2. 超出担保范围的财产
例如,债务人将一套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但该房屋的价值明显高于债权数额。此时,债权人只能对该房屋的一部分价值进行保全,而不能对整个房屋进行保全。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保全的财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法律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
在申请保全抵押质押财产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2. 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例如借款合同、欠条等;
3. 能够证明存在抵押或质押关系的证据,例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4.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5.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材料。
关于保全抵押质押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1. 对于已经出租的抵押财产是否可以保全?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对于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抵押财产,法院一般不予保全,但可以对抵押人基于租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采取保全措施。
2. 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是否可以保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在建工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在建工程进行查封,但不能阻止施工方继续施工。
3.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可以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得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再申请保全。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抵押质押财产都可以保全,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