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国家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为规范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行为,保障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申请办法。
本申请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申请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务开展能力;
(三)具备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
(四)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体系;
(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具备充足的业务用房、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和办公经费;
(七)经主管部门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中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条件。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章程、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股东或出资人名册;
(五)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证明;
(六)业务规章制度;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册;
(八)业务用房、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和办公经费证明材料;
(九)授权委托书(法人申请业务代理);
(十)其他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指定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一)指定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指定机关予以受理;
(三)指定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核实无误的,指定机关出具备案证明。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备案机构名称;
(二)备案机构住所;
(三)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备案机构业务范围;
(五)备案机构备案日期;
(六)备案机构备案编号。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指定机关提交延期备案申请。
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诉讼保全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二)违反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指定机关对诉讼保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约谈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责令诉讼保全担保机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的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名单;
(六)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材料进行诉讼保全担保的;
(二)违反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三)其他违反本申请办法的行为。本申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申请办法由指定机关负责解释;
(二)指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申请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本申请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