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所具有的审判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等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错误,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一、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的条件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具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存在错误。
1、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超出必要范围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属于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怠于采取。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导致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属于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错误,但并未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因此,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申请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
(2)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的范围;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赔偿请求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的范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具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纠纷。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有可能作为证据的财物采取的暂时扣押或者禁止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
(二)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纠纷。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金钱,先判决一方当事人履行,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判决结果由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纠纷。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存在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
三、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的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错误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三)审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相关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并进行证据审查和庭审调查。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作出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申请时,申请人、相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权申请回避。
(四)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终结后,应当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书。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四、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的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一)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委员会所在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诉讼。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五、小结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怠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所具有的审判管辖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具有相应的管辖权,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审理后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