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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要求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9-28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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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纠纷中,受害人往往会面临经济困难和人身损害的后果,而诉讼程序可能旷日持久,因此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担忧对方转移或毁损财产,致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而向法院申请的一种临时措施。它可以有效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判决书成为一纸白条。人身损害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法律依据?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如何选择财产保全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帮助受害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什么是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遭受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人身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它直接侵害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利,而财产损害间接地侵害了自然人的利益。人身损害分为生命侵害、健康侵害、身体侵害三种类型。其中,生命侵害是指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健康侵害是指自然人受到伤害或者患有疾病,导致生理机能或精神功能的暂时性或永久性损害;身体侵害是指自然人的身体组织受到不法侵害,如毁容、断肢等。

二、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担忧对方转移或毁损财产,致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而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限制转让、变卖、拍卖等措施:

(一)金钱;

(二)银行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电子账户内的财产;

(三)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义下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四)其他有价证券、票据、财物等。

三、人身损害要求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身损害要求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法资格

申请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需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第三人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以外,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

在人身损害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一般属于原告,即受害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二)被申请人具有转移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被申请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其财产可能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在人身损害纠纷中,被申请人一般是侵权人。侵权人可能因经济困难、恶意转移财产等原因,导致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转移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判断:

1.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或者逃匿的企图;

2.被申请人没有固定居所,或者无正当职业、收入;

3.被申请人有挥霍财产、逃避债务的倾向;

4.被申请人有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或者通过网络、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迹象;

5.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

6.被申请人有暴力抗法、以暴力威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行为;

7.其他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三)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保证金、保证人等。申请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经济秩序;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道德风尚;

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人身损害要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要求财产保全,有下列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一)金钱;

(二)银行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电子账户内的财产;

(三)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义下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四)其他有价证券、票据、财物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法资格;

(二)被申请人具有转移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三)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下列措施:

(一)冻结银行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电子账户内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义下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三)提取、限制转让、变卖、拍卖其他有价证券、票据、财物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财产或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人身受到伤害,侵权人拒绝履行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

(二)侵权人暂无赔偿能力,但保险公司应先行支付保险金的。

五、人身损害要求财产保全的证据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一)证明申请人具有合法资格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