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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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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住所)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身份、住所)

审查人:(审查人姓名、职务)

事实经过

(简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被申请人异议的情况)

审查意见

一、关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裁定予以保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明:(简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必要性)

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申请人主张的必要性。(简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之处)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范围,根据需要确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保全(简述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金额或价值)。

被申请人异议认为保全范围过大,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范围不当。(简述被申请人异议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之处)

因此,本审查人认为,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范围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方式有冻结、查封、扣押等。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简述申请人请求的财产保全方式)。

被申请人异议认为保全方式不当。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简述不当的理由和采用该保全方式的必要性)

因此,本审查人认为,申请人请求的财产保全方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财产保全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前保全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简述申请人请求的保全期限)。

被申请人异议认为保全期限过长。但考虑到(简述保全期限过长的理由和必要性),本审查认定,申请人请求的保全期限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结论

综上,本审查人认为,申请人请求对(简述申请保全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本审查人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核准。

裁定:

对(简述申请保全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方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

审查人签名:

日期:

注:

本审查裁定书仅为审查意见,不具有执行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本审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审查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指定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