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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9-28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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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转移财产,致使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呢?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用人单位。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人民法院据此才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必须有具体的请求,如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财产,并说明申请保全的财产项目、种类、数量、金额等。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提供有关情况,证明存在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难以执行或者明显不宜执行的情形。

4.不提出保全申请将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难以执行。

5.不提出保全申请将影响裁决的执行

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影响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如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二、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请求裁决的事项,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3.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24小时内执行完毕,并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

4.解除财产保全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三、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财产,保障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以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另外,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