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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案件
发布时间:2024-09-27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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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案件,又称保证金案件,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或者近亲属为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履行诉讼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应权利相衡量的财产,作为一种担保的案件。

    反担保案件的办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临时性。反担保物在诉讼结束后解除冻结,返还给提供反担保的人,决不是对财产的没收和剥夺。 (二)具有担保性。反担保与诉讼义务的履行相联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诉讼义务后,反担保物即行返还。 (三)具有替代性。反担保与刑事拘留、逮捕、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同,它可以替代上述强制措施。 (四)具有有偿性。提供反担保的人,自反担保设定的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对反担保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反担保案件的办理程序: (一)提出反担保申请。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反担保申请。 (二)审查反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批准。 (三)提供反担保。经批准后,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一般有保证人、抵押物、保函、资金等。 (四)解除反担保。在案件处理终结后,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机关解除反担保。(

    反担保案件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1. 第五十五条: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保证金、具结悔过、保证人担保或者取保候审。 2. 第五十九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责令公诉人出示依照法律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审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出示其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公诉人、自诉人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应当提交法庭。证据应当经过质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法律。 4. 第九十八条:证据分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电子数据等。 5. 第九十九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书证,可以提交复制件。 6. 第一百条:对物证应当出示原物。涉及淫秽物品或者其他不适于在法庭公开展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