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全是一项常见的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当当事人担心自己的房屋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转移或隐匿,影响到将来的执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房屋财产保全。但同时,房屋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会对被保全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一定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那么,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程序是怎样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撤销房屋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阐述。
一、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但第三人不可以。这是因为第三人对保全措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成为利害关系人,因此不能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2、保全措施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对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法定解除情形主要包括: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等。
3、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人民法院在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则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按照原保全裁定所确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保全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保全财产的基本情况、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理由和请求等。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3、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按照原保全裁定所确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保全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三、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由申请人对其所主张的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后,被申请人难以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后,被申请人难以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难以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难以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四、撤销房屋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房屋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两种责任:
1、赔偿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拒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执行生效裁判。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解除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经过一定程序,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撤销房屋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担保责任。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行使撤销保全措施的权利,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