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种临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情况非常常见,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财产保全的解除也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出售,也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关注的焦点。
那么,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出售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通常包括金钱、文化文物、贵重金属等容易变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动产、特定动产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显然大于被申请人财产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可以在听取被申请人陈述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也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后听被申请人陈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会立即执行,以防止被保全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从而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其次,我们来看看财产保全自动解除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或者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或者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或者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并通知被保全人。”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
(二)申请人撤回起诉的;
(三)申请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供担保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
(五)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显然大于被申请人财产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除外。
再次,我们来分析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可以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保管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准备对上述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应当裁定解除冻结:……(四)人民法院冻结的属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保管的财产,系案外人正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已经起诉要求返还的,但案外人未对被执行人提起独立的支付令申请或者债权担保诉讼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案外人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其他财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冻结的属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保管的财产,系案外人正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已经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冻结。但是,该规定中的“冻结”与“保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支配,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直接予以冻结;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人民法院冻结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与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可以出售,但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在自动解除后是否可以出售,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或者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二)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所应履行义务的大小,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三)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数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拒绝、阻碍人民法院的查询、冻结。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数额,银行不得因人民法院冻结存款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财产,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数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财产,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在自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