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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财产保全解释
发布时间:2024-09-2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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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进行暂时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

《规定》共三十七条,涵盖了财产保全的定义、适用范围、措施、程序、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规定》第一条对财产保全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财产保全的含义和目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或者暂时占有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履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诉讼和仲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冻结、扣押、查封、扣留、提取等多种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进行保全。

1.冻结: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资金、证券、股票等财产,禁止当事人对该财产进行转移、提取、交易等处分行为。冻结财产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持有人,告知其不得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2.扣押: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禁止当事人对该财产进行转移、使用、处分等行为。扣押财产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保管人进行保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

3.查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当事人的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禁止当事人对该财产进行转移、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查封财产后,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指定查封财产的保管人。

4.扣留:人民法院可以扣留尚未交付的涉案财产,禁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等处分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扣留,并通知当事人到场。

5.提取:人民法院可以提取当事人涉案财产的样本、副本或者复制品,用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规定》对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

1.申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双方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是否充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4.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四、解除和终止财产保全

《规定》对解除和终止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1.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2.终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且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终止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由该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财产持有人。

五、财产保全的责任

《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申请人损失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或者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查,合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2017财产保全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的定义、适用范围、措施、程序、责任等,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