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已成为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拆迁款作为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其妥善保管和使用攸关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拆迁款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拆迁人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款属于其合法权益。如果拆迁人担心拆迁款被不法侵害或恶意转移,可以根据该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保全申请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符合本规定所列情形之一,并且合法权益可能因他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受到损害的,经审查后可以裁定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拆迁款财产保全属于“查封或扣押与诉讼标的相同的财产”,符合该规定第(一)项的情形。因此,拆迁人可以根据该规定申请法院对拆迁款采取保全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被拆迁人擅自将拆迁补偿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该款项依法被追回或没收的,由被拆迁人承担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该规定表明,法律对拆迁款的用途和使用有明确限制。拆迁人必须将拆迁款用于合法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防止拆迁款被非法使用或转移,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在对拆迁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
查封拆迁款的被拆迁人账户; 扣押拆迁款的银行存款; 冻结拆迁款的被拆迁人不动产; 扣留拆迁款的被拆迁人动产; 其他保全措施。拆迁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拆迁人与拆迁人具有民事纠纷或相关利害关系; 拆迁人因拆迁而获得的拆迁款面临被侵害或恶意转移的危险; 拆迁人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拆迁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拆迁人与拆迁人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证明拆迁款面临被侵害或恶意转移危险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材料。拆迁人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将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在以下情形下,拆迁款财产保全可以解除:
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 拆迁人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危险的; 原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有其他法定解除事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以虚假的事由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拆迁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拆迁款财产保全是保障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拆迁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及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拆迁款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切实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