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一般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4-09-27 18:42
  |  
阅读量:

一般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反担保是指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权,它是一种担保形式,与担保物权具有同质性。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与担保物有直接关系。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控制程度越大,担保物权就越有效力。反担保也是这样,设立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主担保合同的履行,使债权人能够放心地提供担保,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在实际生活中,反担保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是一般的反担保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反担保合同范本

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名称];

住所:[反担保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反担保人联系方式]。

担保人:[担保人名称];

住所:[担保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担保人联系方式]。

债权人:[债权人名称];

住所:[债权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债权人联系方式]。

鉴于: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日期]签订了《[主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在[日期/事件]前向债权人履行[具体债务内容];

(2)为确保债务人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担保人与债权人于[日期]签订了《[担保合同名称]》(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3)为确保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反担保人同意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现债权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以下统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反担保方式

1.1 反担保人同意以[反担保方式]的方式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存款、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抵押等。

1.2 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小写:¥[金额]元)。

第二条 反担保范围

2.1 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2 反担保范围还包括担保人因担保合同而对债权人承担的上述债务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

3.1 反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消灭之日止。

3.2 如果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因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定而延长,则反担保期限相应延长至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实际消灭之日。

第四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反担保人具有法人资格和反担保能力,能够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

4.2 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已获得其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组织文件的规定。

4.3 反担保人知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情况,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反担保。

4.4 反担保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未发生或未隐瞒对反担保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反担保人应积极配合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不得采取任何不利于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

5.2 反担保人应承担反担保物(如有)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等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3 反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有关情况。

5.4 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六条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担保人应积极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6.2 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物(如有)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等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3 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担保人能够有效履行担保义务。

6.4 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7.2 债权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7.3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如有),不得将担保物用于担保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以外的事项。

7.4 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八条 反担保责任的承担

8.1 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反担保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8.2 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反担保财产、赔偿损失等。

8.3 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9.2 反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反担保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范围承担反担保责任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金额]元。

9.3 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2)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3)一方停止经营或申请破产;

(4)一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