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被告或者其他义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转移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2)有证据证明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与本诉有关的财产有毁损或灭失的危险;(4)丧失或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危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数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但也可以根据具体的保全情况确定。法院根据案情,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 扣押、查封被告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但不得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禁止被告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偿还债务等。 指定管理人接管被保全财产。法院在审批财产保全申请时,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件。 保全措施与请求的财产保全范围是否相符。 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害。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有证据证明判决不能执行等。 注意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一般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但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 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时的合法权益。 注意财产保全对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财产保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综上所述,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担保,决定是否批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时,原告应当充分考虑申请要件、保全方式、审批标准和注意事项,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