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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造成股票损失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4-09-2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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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或者强制支配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通常会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冻结或者扣押。在涉及证券市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被保全人的股票等证券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虽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保全人因财产被冻结而无法正常处分财产,从而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中,股票价格波动较大,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股票采取冻结措施后,如果股票价格出现下跌,被保全人可能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保全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保全人如果认为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和被保全人,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或者扣押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解除财产保全,被保全人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 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保全错误的; 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主要情形有: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败诉等。其中,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保全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判决财产保全错误,并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保全错误,并不意味着被保全人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赔偿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保全错误后,被保全人需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赔偿请求,应当自受害人申请赔偿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被害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那么,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赔偿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赔偿因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违法或者错误; 财产损失是否与财产保全措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其中,人民法院在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波动,人民法院应当以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以股票财产保全为例,如果人民法院在某只股票价格处于高位时对该股票采取了冻结措施,导致被保全人在股票价格下跌时无法卖出股票,那么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赔偿时,应当以股票冻结措施被解除时的股票价格为准,计算被保全人因无法卖出股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赔偿因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导致的其他损害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违法或者错误; 其他损害是否与财产保全措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他损害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自然结果; 其他损害是否能够通过恢复原状等方式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裁决。如果被保全人对财产损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总之,被保全人如果认为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被保全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赔偿时,会综合考虑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违法或者错误、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裁决。被保全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