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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机构
发布时间:2024-09-2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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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法院诉讼保全质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推行诉讼保全由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制度(以下简称新保全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保全模式适用于天津市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仲裁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保全担保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选定天津市保单承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为天津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机构。承保公司负责依照本《公告》的规定,对被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价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提供担保函。

三、担保方式

保全担保采取保险担保方式。承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承保公司承担被申请保全财产价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申请保全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申请保全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向承保公司索赔。

四、担保费用

保全担保费用由申请保全人承担。费用标准由承保公司根据承保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申请保全人可通过承保公司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或委托代理人等方式查询保全担保的相关费用。如申请保全人和承保公司对担保费用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平等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处理。

五、担保函的效力

保全担保函自被申请保全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担保函的有效期为一年。在保全担保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申请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承保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延长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申请保全及担保办理流程

1、申请保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根据案情需要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

3、申请保全人持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决定到承保公司办理担保;

4、承保公司审核后,出具保全担保函;

5、申请保全人将保全担保函提交人民法院。

七、其他规定

1、在符合新保全模式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以自主选择由具有代位求偿权的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申请诉讼保全。但实行新保全模式后,不再受理以存单、本票、支票等为担保标的的财产保全申请。

2、申请保全人发现被申请保全人故意转移、隐匿、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保全。

3、申请保全人未及时向承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的,或者经承保公司审核未通过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4、新保全模式实施后,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尚未结案且仍然处于保全状态的案件,适用原有的诉讼保全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