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依法申请,经法院准予,采取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诉讼措施。声名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声名人,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人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声名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 作品复制权是聲名人最重要的财产权, 指著作权人享有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 请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全:(1)依法不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2)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3)数额明显过高的;(4)申请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者标的金额的。
对于声名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 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因作品侵权导致的损害: 声名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因作品的侵权损害所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 应当结合作品侵权的性质、范围和影响等因素, 对声名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声名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一定的限制。因此,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 应当权衡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被申请人权利受限制的程度, 既要保障声名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 声名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旨在保障待执行标的的实现。因此,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 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 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人民法院对声名人的财产保全,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查封: 查封是指由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权利封存起来,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 扣押: 扣押是指由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其他权利扣留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保管。 冻结: 冻结是指由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财产。如果声名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人民法院准许,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的, 声名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被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足以保障声名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声名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且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准许的; 生效裁判确已作出,且该裁判依法不用执行的。在实践中, 声名人财产保全也存在一些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有:
保全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诉讼请求数额,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超过。 是否适用特别保全: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着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享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权利,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害、公告申明、消除影响等措施。因此, 有观点认为, 声名人的财产保全也可以适用这一特别保全程序,无需提供担保。声名人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声名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在审查声名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 应当综合考虑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权衡声名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权,依法作出裁判,既保障声名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