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越来越常见,随之而来的,是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财产保全错误后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错误赔偿问题时仍存在不少争议,尤其是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后果承担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赔偿败诉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及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错误赔偿制度概述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失时,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此项责任。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及时解除,造成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失。
三、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构成要件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一)客观要件
1.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采取了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的案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对不具备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采取了超出必要范围的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对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理由消失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或者判决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损失,是指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
(二)主观要件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客观要件外,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即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存在过错,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存在故意,是指人民法院明知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明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而仍然采取,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存在过失,是指人民法院应当知道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应当知道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而仍然采取。
四、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范围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哪些损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赔偿的责任主体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在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赔偿的责任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具有过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属于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司法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属于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一种,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存在过错,导致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人民法院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时,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时存在过错,导致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此项责任。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人民法院在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时存在过错,导致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可以保障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