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未出裁定保全费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财产保全执行完成后,是否应当支付保全费,一直是长期以来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不同法院采取不同做法。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未出裁定保全费的理论依据、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理论依据
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其依据在于:
1.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宣判费、执行费、证人证言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翻译费、公告费和保全费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费用的规定》在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期限,收取财产保全费用。” 3.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开支,是法定诉讼费用。三、相关规定
有关财产保全费用收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1.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条规定:“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包括担保费)、执行费、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中扣除的拍卖费、评估费、仓储费、保管费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费用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全财产的,应当收取财产保全费用”。四、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未出裁定的保全费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不同的做法:
1. 支持支付方观点认为,保全费用是法定诉讼费用,即使财产保全未出裁定,只要保全措施已经采取并产生了实际费用,就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2. 否定支付方观点认为,保全费应当以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为基础,只有在保全裁定作出后,保全费用才产生。如果未出裁定,则不应支付保全费用。五、争议焦点
财产保全未出裁定保全费争议的焦点在于:
1. 财产保全费是否必须以保全裁定为前提? 2. 保全裁定未出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统一?六、建议
为了解决财产保全未出裁定保全费的争议,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明确保全裁定与保全费用之间的关系。应明确规定保全费用不以保全裁定为前提,只要实际采取了保全措施,就应当收取保全费用,但保全裁定作为保全措施的合法性依据仍然必要。
2. 统一保全费的计算标准。目前各法院的保全费计算标准不一,应统一保全费的计算标准,以避免争议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3. 建立保全费预交机制。申请人可先预交保全费,待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后再将预交的保全费转为正式的保全费。七、结语
财产保全未出裁定保全费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诉讼中财产保全与诉讼费用之间的关系。应从理论和实务出发,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完善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实践,妥善解决这一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