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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27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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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财产保全置换担保合同

鉴于: 甲方(被申请人)因申诉仲裁或诉讼(以下简称本案)需要申请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乙方(担保人)愿意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置换担保,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方式** 担保人乙方以其拥有的位于松江区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担保物),为本案的被申请人甲方提供财产保全置换担保。担保物概况及价值详情如下: 坐落:______ 产权证号: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估值:______元(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条 担保责任**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应当足额覆盖本案诉讼标的额,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乙方向法院提供书面担保,担保甲方履行法院在生效的仲裁或判决中的全部义务。 **第三条 担保时间** 担保有效期自法院受理保全申请之日起至法院终结本案之日起止。 **第四条 保全措施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担保人乙方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的; (二)本案纠纷已经调解、和解或者法院已经裁判的; (三)有证据证明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甲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 **第五条 担保物处置** 若本案被申请人甲方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享有执行权,乙方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代履行被申请人甲方的义务的,法院可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并优先受偿。(申请执行权包括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作出的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第六条 保证金** 乙方应向法院提供保证金______元,用于处理担保物处置及其他必要费用。 保证金在担保责任终止后,由法院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保证金的返还或补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扣押乙方保证金: (一)申请人享有执行权后,乙方未代履行被申请人的义务,经法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 (二)乙方未按照法院的裁定补足保证金的。 法院扣押保证金后,乙方应补足保证金差额并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八条 善意管理** 在保证期间,担保物由担保人乙方善意管理,不得转移、出租、出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担保物已解除其他债务担保关系,且无权属纠纷和其他足以影响对担保物进行保护、处置的瑕疵。 **第九条 通知义务** 乙方对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情况、变更情况等负有及时向法院和甲方通知的义务。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责任,给法院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愿意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被申请人):____ 乙方(担保人):____ 签字日期: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