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与解除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一方逃跑、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之虞的; 当事人与本诉无关的第三人合谋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合谋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之虞的; 他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他财产之虞的。对于已经采取财产保全的,如果不存在上述保全的情形,或者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被保全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后当事人提供了担保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间
财产保全的解除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结束时。当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结束时,无论案件是否得到支持,财产保全都将解除。不过,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原告,而判决或裁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则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间应为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而不是程序结束时。 申请人撤回申请时。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被申请人如果提供了足以保全请求的担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需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当事人的保全方式发生变化,保全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