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吗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向为其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债权人或担保人新提供一项担保,以保证其履行原债务或担保责任。反担保在融资和担保业务中较为常见,通常是为了提升担权人的担保安全性。
关于反担保是否适用担保法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反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
适用范围广:担保法作为担保领域的总则性法律,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类型,还涵盖一切具有担保效力的法律关系。反担保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形式,应被纳入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原则的延伸适用:担保法中确立的担保法基本原则,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债权优先受偿原则等,具有普遍适用性,应适用于各类担保关系。反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也应受到这些原则的规范。观点二:反担保不适用担保法规定
担保法的特殊性:担保法主要规范债务人与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关系,着重于债权人的担保请求权,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反担保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之间的一种担保关系,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有所偏离。 反担保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反担保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其独特的产生、履行和消灭规则。担保法主要规范债权人的担保请求权,并不涉及反担保关系中债务人或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担保是否适用担保法规定问题尚未明确表态,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支持反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
在(2015)最高法民终字第489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反担保也应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反担保成立后,担保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权人取得反担保债权,债务人承担反担保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反担保的成立而解除。”
综上所述,多数法学界观点和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肯定反担保应适用担保法规定,其主要理由如下:
反担保具有担保的本质特征,其法律关系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关系存在相似性。 将反担保纳入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反担保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并不妨碍其适用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尽管如此,反担保在适用担保法规定时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
担保方式:反担保的种类不限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担保目的:反担保的目的仅限于保证被担保债务或担保责任的履行,而不包括其他目的。 担保登记:反担保的成立并不需要进行登记,因为其并非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方式。在适用担保法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反担保的特殊性,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